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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全面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4-02 09:03:1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准,從4月1日起,曾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將在全國推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0日發佈通知,明確了相關政策事項。

  這份名為《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産。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後,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産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收入的實現。

  《通知》要求,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此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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