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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營業稅省下5萬多元 賣方卻要作為房款收取?

  • 發佈時間:2015-04-03 14:47: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陳明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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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張先生來信:我上周看中了南城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於業主購樓3年多,未滿5年,因此當時需要繳納營業稅,業主表示房價108萬元,我支付總價5.5%的營業稅,我同意並且支付了對方10萬元定金。日前,央行等部門規定營業稅免征門檻由5年變為2年,這就意味著我所購房屋可以在接下來的交易中免除5萬多元的開支。但是,業主表示我是代交營業稅,雖然新政策免除營業稅,我應該將營業稅作為房款支付給賣方,我的理解是,既然買方支付營業稅,就應該由買方享受新政的好處,業主如此要求是否違反承諾?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一份嚴謹的購房協議應該明確寫上營業稅由何方承擔,張先生的情況很難明確劃分責任,出於公平起見,應該雙方平均分配省下的營業稅,即張先生向賣方支付營業稅一半金額。建議購房者在協議書中必須註明每一筆資金的用途和發生變化的責權利。

  文/廣州日報記者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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