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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爭撫養權法理情理如何定奪

  • 發佈時間:2015-04-03 03:32:5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1月,27歲的女子吳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一紙訴狀將45歲的丈夫張偉告上法庭,要求離婚。經法官調解,雙方都同意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産分割也無爭議,但對唯一的女兒由誰撫養卻遲遲達不成共識。吳清訴稱,5歲的女兒從出生起就和自己生活,3年前和丈夫分居後也由自己帶回山東老家撫養,女兒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女兒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此女兒應跟隨自己生活。張偉則辯稱,自己年紀已大,基本無再婚再育的可能,為了以後老有所養,希望法官能優先考慮此情況,將女兒判給自己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之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雖然被告年紀已大,但在生理上並沒有喪失生育能力,不符合上述規定所描述的情形,故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應將女兒判給原告撫養。

  危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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