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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墳被毀壞該如何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4-03 03:32:5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汪延國等兄妹四人的祖母汪吳氏去世後,葬于河南省桐柏縣城郊鄉黃棚村黃棚組村民黃髮國的承包地北側,起有墳頭。2011年3月3日,黃髮國為平整土地,雇傭他人用挖掘機將該墳毀壞。汪延國等兄妹四人發現後向桐柏縣公安局報案,後黃髮國被行政拘留14日。2011年4月5日,汪延國等四人蒐集汪吳氏的部分遺骨後,重新葬在該墳北邊山坡上,並向桐柏縣人民法院起訴,稱黃髮國將汪吳氏的墳墓挖毀,侮辱了原告的祖先,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打擊,同時為收斂並重新安葬祖母遺骨,原告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費用,因此要求黃髮國賠償遺骨收斂安葬費用1.36785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並重新提供一塊墳地。

  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祖墳是後代追憶、祭祀祖先的特定場所,對後人而言是重大的精神寄託。維護祖墳的完好是一種公序良俗,祖墳被毀壞,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響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造成了精神損害。同時,墳墓的構築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財産性質。據此,法院判決黃髮國賠償四原告經濟損失13678.5元;賠償四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5000元;對要求另行提供墳地的請求,由於已重新安葬,且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援。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損害他人祖墳侵害了什麼權益?首先侵犯了財産權。祖墳屬於一種特殊的不動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建造,因此死者近親屬對之擁有相應的財産權益。其次侵犯了祭祀權。根據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長期形成的民間風俗習慣,祭奠既是生者對死者的悼念,也是對生者精神上的一種安慰。黃髮國將汪吳氏的墳墓挖毀,使其後代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權,是對祭祀權的侵犯。

  二是該按什麼標準賠償?首先是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産的,財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其次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損害遺體、遺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本案中,該墳墓作為四原告對祖母進行祭奠的精神寄託,被告對墳墓的損害必將給四原告以精神打擊,因此死者後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理由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徐朋張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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