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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干預司法”要追責到底

  • 發佈時間:2015-04-01 05:45: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辦、國辦正式下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提出,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責。

  政策制定了,關鍵在於執行。該規定包含兩個關鍵環節,一是司法機關的記錄,一是黨委政法委的通報或紀檢檢察機關的追責。通報和追責固然重要,但記錄是基礎,是通報和追責的依據,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前期的記錄工作,通報和追責就無從談起,就是一句空話;反之,如果只記錄了而不去追責,追責就成為擺設。無論司法機關的記錄,還是紀檢檢察機關的追責,都是一種手段,其目的是杜絕領導幹部干預司法,以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獨立性。所以,既要監督記錄機關是不是如實記錄、敢於記錄,也要監督處理機關是不是依紀依法處理了,這都是“規定”中應該明確的問題。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破壞了黨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絕不能姑息遷就,手下留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應該給予紀律處分,甚至降級降職處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司法獨立和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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