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與保障房:一墻“割”貧富?
- 發佈時間:2015-03-31 16:05: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物業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向公眾徵求意見。
其中,“在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應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業主共用配套設施,建設單位不得通過增設護欄、綠植等方式將管理區域分割”的規定,引起外界關注。
一邊是3萬元/平方米的商品房,一邊是5千元/平方米的保障房,“割”與“不割”,遠非“公平”二字可以簡單詮釋——業主利益、物業管理、資源分配……一墻“割”開的,是多個不同利益群體的博弈。
【樣本】
“如果小區只是公租房,能有噴泉嗎?”
北五環外,黑泉路一路向北,金隅翡麗·愛公館小區隱匿在一條窄街內。
米黃色的歐式圍墻背後,是四棟紅白相間的板樓。如果不細看,很難發現四棟樓外觀的區別——位於小區西側的兩棟樓,樓層更高,窗戶更大。
“西邊這兩棟才是真正的金隅翡麗商品房,東邊那兩棟是公租房,交房時,很多業主都覺得被坑了。”2014年12月,金隅翡麗建成交房,爭議隨之而來,與諸多鄰居一樣,業主周毅發現,售樓時承諾的封閉管理小區,多了兩棟公租房,四棟樓間距不大,之間僅有簡單的綠化。
“買房的時候,商品房配建公租房的規劃其實已經定了,但銷售故意不提,而且口口聲聲説商品房是封閉的。”據周毅介紹,由於業主普遍不認同商品房與公租房同處一區的規劃,曾在收房前後組織了多次維權活動。
也許是迫於壓力,開發商在小區內補種了兩排密集的松樹隔擋,才形成了如今一分為二的局面,但對於商品房業主重新建設圍墻的要求,開發商並沒有進一步處理:“現在兩棟公租房還沒建完,誰知道以後怎麼著呢?我們這邊的業主現在忙著裝修,也沒什麼好辦法。”周毅説。
“商品房的業主,顯然不希望公租房業主與我們共用設施。這些設施都是商品房業主花錢建的吧,憑什麼跟人共用?咱説難聽點兒,如果這小區只是公租房,能有這樣的綠化嗎?能有噴泉嗎?”
“同一地塊,憑啥兩限房就被‘臨時’”
事實上,“同區域、共資源”的政策,擁有更為廣泛的象徵意義。由於保障房政策的推行,京城近年來的住宅地塊均有保障房配建,商品房、保障房如何達成“和平共處”,是無法逃避的話題。
“物業是否一家,還不是業主最關心的,我們更關心商品房帶來的社會資源。”34歲的陳鵬,住在北五環外的溪城家園,這裡是京城最早的兩限房之一。
按照當年的規劃,溪城家園與南側的“招商嘉銘·瓏原”同屬一個地塊,如今兩個小區被一條市政馬路隔開,自然也就沒有了“建設單位通過增設護欄、綠植等方式將管理區域分割”的問題。
2014年9月,地塊配建的小學首次招生,教委的一紙通知,卻讓相安無事的兩個小區,第一次有了“資源衝突”。“按照原來的規劃,我們就是一個小區,學區應該是一樣的。但教委當時的説法,我們是臨時劃入學區。”正是“臨時”二字,讓溪城家園的業主們不能接受,“憑什麼規劃是一起的,真引入優質資源,我們就成了臨時?”
在陳鵬看來,街那邊是動輒千萬的“豪宅”,街這邊是單價6000元的“保障房”,學區的劃分,被利益糾葛的砝碼所左右,結果可想而知。“後來業主努力了多次,教委終於認同了兩個小區實際是一起的。現在成立居委會,我們兩個小區也被劃在了一起。今後有什麼問題,大家還是要一起解決。”
正方
“配建保障房是大趨勢,業主只能適應”
尹小鵬(西四環外某小區住戶,小區內商品房、保障房無分割):我們小區就是混建狀態,當然從房子的外觀能看出來,物業、小區環境、配套設施什麼的,沒有太大的區別。商品房的業主不能説一點意見沒有,幾年下來也適應了。
從我個人來講,用圍墻、欄杆分割小區確實不太妥當,太傷人心,會造成許多矛盾。真有了問題,一堵墻能擋住什麼?而且商品房小區配建保障房是大趨勢,業主只能適應。
當然這裡面物業的管理作用也很重要,不可否認有些業主的生活習慣有差異,會出現一定矛盾,那物業就應該負責任。而且是要從嚴管理、高限管理,樓道亂擺亂放,小區內亂停車這些,説到底是物業的管理範疇。
“不分割的政策,才是目光長遠”
孫明明(保障房業主):説保障房業主的素質低,太片面了,其實你去調查一下,保障房業主很多都是年輕人,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他們的工資是不高,但絕對不是素質低。當然我也不否認,有些保障房的業主確實有些壞習慣,但有錢人素質就高嗎?大家都懂的。我看我家對面的商品房小區,一樣是各種路邊亂停車。
所以關鍵在於政府怎麼去引導,讓所有人都往和諧社區的方向去努力,壞習慣要嚴格管理,更多的是讓雙方達成一致,比如業委會選舉,能不能保障房的業主多出點力?
而且只要努力,我相信保障房業主的經濟狀況,也會越來越接近商品房業主,所以不分割的政策,才是目光長遠。
反方
“一套房就是
幾十萬的損失”
王冉(商品房業主):政策的初衷,可能是為了公平起見。樓都蓋在一起,還用墻隔起來,確實讓人有點彆扭。但這個事硬性規定不太好,會給商品房業主造成很大的損失。
同樣一個區域,保障房、回遷房的建築品質、小區環境會差一點,這是事實。今後再銷售,價格也會受一定影響。很多人買房,都會考慮周邊是不是有保障房。在這種背景下,你硬性規定兩者還不能分開,等於拉低了商品房的價值,就算一平方米拉低5000元吧,一套房就是幾十萬的損失。
我認為,3萬一平方米和5千一平方米的房,享受一樣的服務,這也是不公平。
“強行放在一起,
就可能製造矛盾”
鹽丁兒(京城某小區商品房業主,小區內商品房、回遷房混建):我認為這樣的新政,實際剝奪了物權法賦予業主自主選擇物業公司的權利,從根本來説是違反上位法的。即使是保障房,業主也有自主選聘物業公司的權利。
商品房、保障房業主的需求不同,對物業費的接受度不同,本來就應該選擇不同的物業公司。將兩者強行放在一起,是人為的製造內部矛盾。例如我們小區吧,回遷房業主與商品房業主的物業費差了一半還多,物業同質不同價,自然很多人反對。
而且物業服務水準差,商品房業主很多都希望能夠更換物業,但物業公司為了阻礙我們選聘新物業公司,就挑動回遷樓的居民反對,宣稱換物業就是要漲物業費。本來很多回遷樓業主也是對老物業非常不滿的。可為了低的物業費,就寧可維持現在的老物業,也不想換新的。搞來搞去,最後直接是要把業委會弄散了的架勢。而我們呢?甚至還要花費精力去説服商品房業主接受不平等待遇。
(部分受訪對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