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 發佈時間:2014-12-12 02:34:09 來源:鄭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昨日,鄭州市物價局傳來消息,新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從9月1日起實施至今3個多月以來,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誤讀、誤解、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昨日,市物價局對幾個政策問題予以解釋説明。 鄭州晚報記者 徐剛領
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小區,執行原協議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繼續按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執行。待協議期滿後,按新辦法規定執行。包括物業收費標準和停車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並在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備案的,受《合同法》保護,不應因為《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而終止。
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期滿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需調整收費標準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徵求業主大會或業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範圍內進行調整,並應徵得小區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物業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9月1日以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應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職能劃分和《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式,物業服務企業應先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進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認定,然後再到物價部門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降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應待服務協議期滿
近幾日,媒體和業主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的關注成為熱點。業主普遍認為原協議約定的停車費高於新《辦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標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收費標準。另外,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求參照新《辦法》頒布的收費標準,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利益雙方的訴求,在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都應在《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業主要求降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一是應待服務協議期滿後,按新標準執行;二是服務協議未到期的,可通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全市廣大業主如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價行為,也可撥打價格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鄭州市價格舉報電話:
12358
金水區價格舉報電話:
68612358
二七區價格舉報電話:
67412358
中原區價格舉報電話:
69112358
惠濟區價格舉報電話:
63639637
管城區價格舉報電話:
663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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