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涉農貸款稅前扣除政策待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3-31 10:44:39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的判定和執行標準、區域的判定和統計對象的確認都給予了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到2014年底也已執行了7年。不過,我們通過檢查和調研認為政策執行中存在以下問題尚需明確,下文以天津為例。
關於“城市區域”和“農村區域”的具體判定
相關文件中規定:“城市行政區”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全國行政區劃代碼中列示的地級以上城市的市轄區。但經查詢,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全國行政區劃代碼中,全國地市級以上的城市共333個,不包含天津市的各區。因此,直轄市的“城市區域”與“農村區域”具體如何界定,需進一步明確。
實際執行中“縣域經濟”口徑的確定
各金融機構按照總行的規定要求填報涉農貸款統計表。有些金融企業在實際統計涉農貸款時,將天津市郊4個區、兩個縣改區(寶坻區、武清區)和3個縣(薊縣、靜海縣、寧河縣)的貸款,部分或全部歸入“縣域經濟”涉農貸款類,如:如某銀行總行下發的文件中將東麗區、西青區、寶坻區、武清區4個區和薊縣、靜海縣、寧河縣3個縣納入縣域經濟名單。另外,一些金融機構將天津市市內6區之外的貸款全部作為涉農貸款予以統計。
針對上述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對該項政策及時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執行的具體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