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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1-29 08:46:4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通知,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指出,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産範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産;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産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兩部門同時明確,對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規定,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産,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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