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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與法律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3-30 05:29:3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春節前,我市原本要組織環東錢湖馬拉松賽,但在起跑前5天,這項賽事被叫停。賽事官網發佈了《致東馬參賽者的一封信》,稱有關部門在對賽事重新進行安保、救援、天氣、路線等綜合評估後,不同意賽事舉行。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公眾對健身運動的熱情度提高,由民間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以及由個人組織的“驢友”活動都大大增加。《體育法》明確指出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援體育事業,但體育活動的“組織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界限,讓組織者顧慮重重,也讓地方政府有諸多擔心。

  體育活動的“組織責任”是把雙刃劍,如果設置得當,能夠讓組織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但如果過分加大組織人員的“組織責任”,則會挫傷組織者的積極性。這種矛盾在近幾年校園體育活動中也表現得非常突出,因為怕擔責任,許多學校不願意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有校長甚至拋出了“寧讓學生坐死,不讓學生跑死”的言論。

  如今,放寬賽事準入,讓體育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是體育社會化發展的大趨勢。與此相對應,法律應當為“領導責任”鬆綁,否則政府部門對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審批就不可能鬆綁。當然,這種鬆綁並非解除一切束縛,比如馬拉松比賽面臨諸如安保、醫療、交通等壓力,並非民間組織力所能及,地方政府應當做好規劃佈局、評估監督、協調服務等工作。

  在法律層面上,對民間賽事、體育活動的組織者來説,具有對參加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組織者未盡到相應義務導致參加者遭受人身損害,就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組織員負有事前的準備義務、警告和告知義務以及活動中的謹慎行為義務。特別是大型的體育賽事,建立起市場企業、民間組織、項目協會等多方協同的組織體系,加之社會和市場的良性互動、雙重助推,才能解決好誰辦賽、如何辦的難題。

  而對於這些參加者來説,也應當意識到任何體育活動都有風險,特別是運動量較大的馬拉松賽,自願參加在法律上屬於一種“自冒風險”行為,對於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只有法律為民間組織的體育比賽劃清了責任的“跑道”,才能讓政府、組織者、參加者各就各位,各負其責,保障民間體育賽事健康發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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