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離婚判決回國須經法院承認
- 發佈時間:2015-03-28 05:52:5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不久前,市民王女士打算與男友去民政局登記結婚。然而讓她吃驚的是,工作人員卻告訴她目前正處於“已婚”狀態,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王女士趕緊諮詢律師後方才得知,其與前夫荷蘭人亨利兩年前在荷蘭的離婚判決需申請我國法院承認,才能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
既然已經在國外離婚,為何還要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隨著對外開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來跨國婚姻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離婚糾紛也日益增多。據法官吳宏介紹,由於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外經常居住地訴訟離婚後,往往認為既然獲得了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雙方間的婚姻關係當然即告終結。
事實是,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經過我國法院承認,否則雙方在國內法定意義上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再次在國內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後被認定為重婚,而重婚係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從而使得當事人處於身份關係和財産關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之中。
那麼,該如何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與我國有司法互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但實踐中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並不多,而且這些協議有的並不涉及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因此,大部分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要在國內發生法律效力,都需要當事人向其中國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請承認。
申請時,申請人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文書、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相關當事人出庭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還要經過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提供中文譯本。
當然,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的,當事人仍可選擇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當事人對離婚訴訟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二者只能擇一。
對於已經或將來可能與外籍人士走進婚姻殿堂的市民,吳宏法官提醒,為了避免婚後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一方面要增強法律觀念,對配偶所在國、雙方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證據意識,對於雙方共有財産、日常大額經濟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跨國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婚前進行財産約定,避免事後糾紛。文/席 悅 孫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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