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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政採監管公權力的“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08:1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對於政府採購監管機構而言,這就要求我們注重監管權力的制約,完善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使政府採購監管公權力在法治框架內規範運作。

  監管機構的內控目標不僅要考慮社會反映突出的政府採購質次價高、週期長、效率低的現實狀況,也要兼顧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需要;不僅要考慮政府採購監管能力、水準需要和運作規律的要求,也要回到內控制度的出發點,即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標價值取向,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基於此,筆者認為,政府採購監管機構的內部控制目標應以權力制衡為主,兼顧效率。

  相互制衡是建立政府採購監管內控制度的重要理念。所謂制衡就是在監管權的設置上,在權責配置、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政府採購監管的“善治”要素包括:可預見的、公開透明的監管政策制定過程,對其行為負責的行政執法。要以法治和創新的精神構建政府採購監管新常態。認真搜尋權力風險點,使權力運作實現分權制衡、流程制約,在政府採購管理、政府採購執法和公權力的行使中形成內生的制約力,實現從管理向治理、從治權向服務的轉變。

  在筆者看來,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構建五位一體的內控機制。即:風險控制——量化內控業務的管理風險;關鍵環節——突出內控業務的關鍵環節;職責分工——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流程式控制制——細化內控業務的操作流程;制度控制——制定內控業務的執行規範。此外,還應通過設立監管權力監控指標體系、崗位監管指標體系、工作流程監控指標體系,形成統一的內控指標管理制度。

  當前,我國政府採購管理正從程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然而,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辦法、準則卻未能及時補上。因此,必須建立完善政府採購監管權力內部控制度,如政府採購權力清單公示制度、監管能力評價制度、內部監管評價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等。此外,還應編制內控風險操作指引、權力運作流程圖等文本,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採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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