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成果轉化不盡人意?
- 發佈時間:2015-03-25 01:30:37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陳 瑜
3月23日,全國政協召開雙週協商座談會,圍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第一個發言的全國政協委員、重慶科學技術研究院院長潘復生提出,要解決好非物質和非貨幣資産的處置和管理問題。
要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要解決好收益分配問題,切實保障科研人員利益;要重視和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力度,加大專利侵權行為懲罰力度。圍繞法律修改,全國政協委員和專家協商討論、建言獻策。
産學研結合關鍵是調動企業積極性
此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在第22條—第28條進一步突出了企業地位,發揮企業作用。
“為什麼我們幾十年推動成果轉化,想盡各種辦法,成果轉化卻不盡人意?”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化工大學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劉振宇換位思考,認為實際還是企業動力問題。
座談會上,産學研如何結合也是討論熱點。
站在企業角度,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柳傳志分享了自己的一個觀點:一個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必須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僅靠轉化別人的技術,企業是不能生存的。
對草案第26條“鼓勵企業和大學、科研院所聯合建立研發平臺”,柳傳志雙手贊成。他認為,此舉將讓企業的人參與到項目研發中,形成自己的科技隊伍。
全國政協委員、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研發資源規劃部主管馬力認為,從立項到最後評估,應有企業技術專家參與,以避免學術思維,減少走彎路。此外,為鼓勵産學研深度合作,可以成立利益共同體,這樣高校有積極性,企業投資也有積極性。
獎勵20%高了還是低了?
目前草案第44條規定,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收入或者許可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
全國政協常委、安徽農業大學副校長夏濤認為,一定要提高成果轉讓、許可收益,可以增加到40%甚至60%,“否則大家都沒有積極性,特別是農業科技成果推廣難度更大。”
座談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加速器分會副主任高傑在發言中認為,目前需要的是類似當年小崗村那樣的改革,用讓一部分科技人員先富起來的理念進行智力輸出的體制改革,以解決我國長期存在的智力輸出效率和水準低下的瓶頸問題。
但也有人擔心,法律修改以後,是否會出現一幫百萬、千萬富翁?
中科院智慧財産權研究與培訓中心副主任宋河發説,美國法律以及許多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政策規定,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或者報酬一年一般不超過15萬美元,公共高校科研機構具有公益性的教授和科研人員不能成為追求個人盈利的人,其主要任務應該是培養創新人才,向社會提供創新性成果。
他同時認為,現在沒有規定獎勵比例上限,一些地方獎勵的比例超過70%甚至90%,結果將導致科技成果轉化都是個人行為,導致技術轉化機構和團隊建立不起來,而科技成果轉化絕對不是靠科學家、職務發明人一個人就能轉化出去,如何把科研做好?這可能需要在分配比例上進一步明確。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則提出,要注意法律的銜接。
草案第44條規定獎勵和報酬的標準分別為20%和5%,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是10%和2%,雖然草案規定的獎勵和報酬的主體既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包括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但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會存在問題。
要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
促進高水準、大規模智慧財産權創造和有效運用,首先要做好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少與會人員表示,這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個突出的問題。
“草案對職務智慧財産權保護規定不足,特別是第42條的規定不全面。”宋河發説,目前職務發明人或者親屬私自將單位的智慧財産權轉移轉化的情況還是存在的。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王志雄提出,要增強對成果轉化行為的法律約束。現在草稿授權性法規太多,大部分都是可以、鼓勵、應該,要加強這部法的法律約束性,義務性、禁止性的內容,在法律上要規定清楚。
(科技日報北京3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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