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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技成果轉化“鬆綁”加力

  • 發佈時間:2015-02-26 01:30: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隔19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今天迎來首次修訂審議。

  推動科技成果處置、收益權改革,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報酬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資訊發佈,強化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程度……經過充分醞釀和實踐調研,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各個鏈條。

  修法已具備較好實踐基礎

  “1996年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比較原則,在法律落實中受到相關政策規定不協調的制約,修法呼聲較高。” 參與該法修訂的中國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黨委書記林新説,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來,我國經濟體制和科技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企業對技術的需求越來越強烈,這從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技術創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當前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新要求中都顯現出來了,現行法律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需求。”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説,本次修法著重解決兩方面的問題:科研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的結合還不夠緊密;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存在著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

  “從我們調研情況來看,有些高校在評定職稱等考核時傾向於研究論文、專著,有的學校很少顧及甚至完全沒有考慮到成果轉化的問題。成果形成之後處置需要諸多審批程式,轉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較嚴格,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技人員將成果及時轉化的積極性。”該負責人説,本次修法就是回應了一線的呼聲。

  在林新看來,法律修訂具備了較好的制度和實踐基礎,特別是近年來地方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條、武漢十條等,都鼓勵科技人員兼職或者是離崗創業。值得一提的是,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試點也把科技成果的轉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去年12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把中關村試點政策中的6項向全國推廣,4項向其他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推廣。

  “此次修法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修改重點是從成果轉化供給推動到強化需求拉動,內容也較現行法有大幅度增加,補充增加的內容超過1/3。”林新説,2012年科技部啟動修法相關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門修訂起草機制,2014年11月份,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審議通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並將該草案提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

  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有重大突破

  近年來,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日趨活躍,但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內部獎勵制度不健全,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激勵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實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使用、處置一直按照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執行。比如,當中央級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轉讓科技成果時,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要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同時,國家科研機構和大學科技成果的處置審批手續比較繁瑣,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按照現行規定都要上繳財政,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據知情人透露,為了規避審批,還出現過將科技成果拆分的情況。

  為進一步調動單位的積極性,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開展深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就是要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添油加力。”科技部政策法規監督司副司長周國林説。

  為科技人員獎勵留下更多空間

  科研活動中,最核心的還是人。草案修訂中,特別注意完善科技人員獎勵、評價制度。

  林新介紹,很多地方或單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上先行先試,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深化南京國家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建設打造中國人才與創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允許和鼓勵在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事業、企業單位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在鼓勵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南京工業大學還單列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編制和崗位、強化技術轉移中心的職能。

  在吸納這些做法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這等於是提倡優先約定或者單位規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之所以沒有定高限,因為中部、東部、西部有差異,但對全國來説,如果沒有規定或者沒有約定,法定標準有個底線。這種做法也是為了根據實際情況,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

  修法調研過程中,還充分借鑒和吸納了國際成功經驗和做法。

  “相比較國外的相關法律,我國此次修法措施更寬、內容更實,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比例更高,步子邁得更大。例如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案規定,來自技術轉移的收入,技術發明人的個人所得不少於15%,獎金最高不超過15萬美金。而我國規定的最低比例是20%,且可按約定獎勵,上不封頂。”林新説。

  此外,在評價考核方面,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制度

  “我們要建成創新型國家,如果企業動不起來,長遠看還是缺乏持久的動力。”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這次法律修改想讓企業發揮更多主導作用,強化企業作用,促進科技研發活動和市場的緊密結合。

  草案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援;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産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

  此外,為推進産學研合作,草案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産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等。

  為給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更加良好的市場環境,草案還增加了關於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制度、金融支援制度等內容;並加強科技成果資訊發佈,明確提出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資訊系統。此外,在促進軍民融合科技發展等方面的修改也讓人期待。

  (科技日報北京2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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