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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理性”遏制“權力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3-25 00:29:4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有權不可任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有關簡政放權的表述引起熱議。遏制權力的“任性”,需要制度的“理性”,在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正是一項重要舉措。權力清單究竟什麼樣?在政府簡政放權中將發揮什麼作用?如何保證其有效實施?

  權力清單什麼樣?

  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開門第一件大事,2013年國務院各部門取消和下放了416項行政審批事項,2014年又取消和下放了246項,今年還要再取消下放一批。

  數百項行政審批事項,有的涉及企事業單位,有的涉及公民個人,如何了解哪些事項還要政府來審批?怎樣知道政府還有哪些審批權力?以清單的形式一一列明無疑是一個好辦法。

  去年年初,國務院決定向社會公開國務院各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以鎖定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底數,接受社會監督。

  “公開權力清單是建立陽光政府的重要步驟,能夠讓公眾知道政府的權力邊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董克用説。

  權力清單是什麼樣的?記者打開中央編辦官方網站,看到這裡列出了60個國務院各部門的權力清單。打開其中的發展改革委,明確標明該部門共有行政審批事項26項,各項目以01001-01026的編碼一一列出,每個項目都詳細介紹了項目名稱、審批類別、審批對象、設定依據等資訊,讓人一目了然。

  “中央政府層面公佈權力清單只是第一步。地方各級政府本身承擔著大量行政審批事項,加之要接得住、接得好國務院部門下放的權力,實施地方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才能讓簡政放權更深入、更有效。”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佔斌説。

  記者了解到,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政府進行權力清單試點。比如浙江溫州,在權力清單中將行政審批事項分為10類,在此基礎上結合網上政務大廳建設,讓各部門對每一項行政權力編制“權力運作流程圖”,亮出權力的運作程式、環節、期限等。

  一份合格的地方政府權力清單如何出爐?專家指出,各級政府要重點抓住“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主要環節。

  據中央編辦負責人介紹,地方政府在編制權力清單過程中,要在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職權基礎上,大力清理調整並依法審核確認行政職權,然後優化權力運作流程,這樣才能讓權力清單有用、實用、管用。

  權力清單有何用?

  權力清單公佈後,法無禁令皆可為。市場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被充分激活,將釋放出“乘法”效應,為中國經濟提質增效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

  據了解,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將按照職權法定和市場優先原則,對政府部門現有行政職權進行全面梳理,凡是市場能夠自我調節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不再干預。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於提質增效升級、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下行壓力較大,依靠短期刺激政策等手段拉動增長的做法已經難以為繼。“管住了政府,就放活了市場。權力清單以外的市場和企業都可以做,這將最大限度給市場和企業鬆綁減負。”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范柏乃説,這將為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創造條件,為企業創新、大眾創業提供更多機遇和更好環境。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很不規範,公共服務總量不足、分配不均的問題還很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政府履職不到位有密切關係。

  “權力清單將推動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諮詢研究部副部長王軍説,權力清單實際上也是責任清單。通過權力清單,可以進一步明確不同層級政府和部門職能,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還是規範權力運作、建設法治政府廉潔政府的重要途徑。

  在寧夏鹽池縣,權力清單明確縣委書記共計擁有27項職權。“以前有些權力沒有法律依據,有的通過紅頭文件自行設定,有的權力邊界不清晰。通過確權,確保各項權力來源合法,行使有據。”鹽池縣委書記趙濤説。

  范柏乃説,這有利於消除權力尋租和設租空間,從源頭上切除滋生腐敗的鏈條。有利於進一步推動行政權力陽光透明運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推動政府依法行政。

  權力清單咋落實?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但長期以來,政府部門存在層級之間、部門之間有些職責不明確的問題,職責交叉重疊現象仍比較突出。這往往導致部門之間在職能交叉地帶相互推諉扯皮,令群眾、企業無所適從。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公佈權力清單作出了相應要求。根據指導意見,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政府網站等載體公佈。

  在范柏乃看來,目前,同一政府職能部門的權力,在不同地方可能存在數量、範圍、流程圖等方面的差別。指導意見明確了權力清單的主要內容,有助於推動其標準化、制度化和規範化。他同時指出,指導意見要求公佈權力“依據”的做法,讓那些僅憑“紅頭文件”或領導講話就“非法出生”的權力,再也站不住腳。

  “任何權力都要依法依規。讓權力清單落到實處,不僅要擠出那些不合法合規的‘權力’的水分,也要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有的工作如果在基層單位可以辦理得更合理高效,上級部門要敢於放權,敢於自我革命。”范柏乃説。

  值得注意的是,權力清單的公佈並非一勞永逸。指導意見要求,權力清單公佈後,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及時調整權力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有權必有責,用權必負責。專家指出,劃清權力的邊界不能淪為政府部門“不作為”的擋箭牌,責任清單的跟進正是為了解決好“必須為”的問題。

  指導意見明確,在建立權力清單的同時,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逐一厘清與行政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

  范柏乃建議,責任清單應涵蓋主要責任、實施細則、承辦部門、監督電話、追究機制等內容,不僅有利於公眾監督,對公職人員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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