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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有融出資金餘額 不得超凈資本2倍

  • 發佈時間:2015-03-18 03:34:23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董禹含)為規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于昨日發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融入方管理上,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單一融入方累計最大融資餘額等風險控制目標。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此外,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佔總股本超過50%;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近期漲幅較高;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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