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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霸王條款”行不通了

  • 發佈時間:2015-03-14 08:34:56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蘇曉梅 通訊員 李彥 宗紅哲)套餐到期,在沒有約定情形下,電信公司單方面解除套餐,可能很多消費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經營者自製合同格式條款,往往會對合同義務、責任和風險作出不合理分配,即人們常説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昨天,市市場監管委和市通信局聯合召開《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推行會。記者了解到,《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這一推翻電信業“霸王條款”的示範文本將於今天起正式啟用。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在全國率先草擬了《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涉及業務登記、費用標準、客戶權益、風險與責任、違約責任、變更與轉讓、中止與解除、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生效等十方面內容。

  該文本針對電信業服務中具有共性的部分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明確費用標準,細化客戶權益,合同示範文本在制定時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細化,使之更清晰、更合法。同時明確雙方違約責任,並對合同履行期限做了確定。以前電信企業與用戶簽署的業務登記表中對合同履行期限未做約定,這就在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時造成糾紛,示範文本約定履行期為一年,到期如雙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則合同無限期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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