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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抓中藥每劑少2味 退還藥費並付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3-13 18:10: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鹽城市射陽縣的何女士在一家藥房購買了5劑中藥,回家發現每劑中藥裏少2味藥,與藥房交涉時,藥房表示按照缺少的藥的三倍價格22.5元賠償。何女士對此不予接受,經過當地消協調解,藥房退還何女士330元藥費,並支付賠償金3300元。

  2014年4月,射陽縣盤灣鎮的何女士在某藥房購買中藥7劑,每劑中藥處方單標注20味(種)藥組成,每劑中藥價格為66元。何女士吃完7劑中藥後感覺身體有所好轉,於是又到該藥房購買了同樣處方的中藥5劑,每劑價格仍是66元。

  在吃第二次購買的中藥時,細心的何女士發現這次中藥比之前的中藥口感要苦,於是她打開其他未吃的中藥進行檢查,最終發現每劑中藥少配2味藥,即“紅花”和“枸杞”。何女士當即找該藥房交涉,藥房承認少配2味藥的事實。藥房提出,按照處方單,每劑中藥應該配“紅花”10克(藥店銷售價為每克0.05元),配“枸杞”10克(藥店銷售價格為每克0.10元),藥房按照短缺的2味藥價款(7.50元)三倍賠償,即支付何女士22.50元。

  何女士對這個處理結果不滿意,向射陽縣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首先對缺少的兩味藥進行了調查,確認缺少的兩味藥對消費者治病沒有大礙,其次針對藥房缺少消費者何女士的兩味藥,如何計算商品價值進行了研究。根據商品成分組合要件,消協認為,消費者不是購買“紅花”和“枸杞”,而是購買的中藥,是以“劑”為單位,購買5劑中藥,每劑中藥處方單標注20味(種),故按照每劑66元,合計330元計算賠償標的。

  13日,據鹽城市消協介紹,經過調解,該藥房最終退還何女士購藥款33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3300元。(于從文 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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