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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3-13 17:57: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3日表示,證監會就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改是適應市場發展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需要,在總結以往監管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明確終身市場禁入的情形,更好地發揮市場禁入措施尤其是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的作用,通過嚴格執法,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市場創新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監管執法保障。

   張曉軍介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發佈實施以來,證監會嚴格按照《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一批情節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責任人員,依法採取了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特別是對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責任人員,採取了終身市場禁入的措施,對於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自2006年至2014年,證監會共對50余名證券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涵蓋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證券等主要違法案件種類。特別是最近兩年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欺詐發行等違法案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任人員堅決採取終身禁入措施,將一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人員清除出場,在市場中産生了極強的震懾效應,社會和市場反映良好。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和監管轉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隨著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和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步伐加快,對進一步加強以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為核心的市場監管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尤其是終身市場禁入作為一種比一般罰款處罰更為嚴格的懲戒措施和責任追究形式,在執法實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此次修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二)項規定,明確從事保薦、承銷、資産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適用情形;明確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適用情形;明確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適用情形,並兼顧了對跨市場違法行為的適用。

   二是針對我會執法實踐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為維護監管執法的嚴肅性,保護監管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嚴重故意不配合執法的適用情形規定。

   三是針對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嚴重違法失信問題,增加“累犯”的適用情形規定。

   四是將《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大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

  張曉軍最後還表示,證監會誠懇希望社會各界對《徵求意見稿》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根據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後發佈施行,為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執法保障。(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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