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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大修:大道至簡 無微不至

  • 發佈時間:2015-03-13 08:31:0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豐蘩

  3月15日,全國人大代表將對《立法法》草案進行表決,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以來的首次修改,也是今年兩會的一大亮點。作為“法中之法”,《立法法》的此次大修被視為“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的最佳注解。

  《立法法》誕生於2000年,是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律,人稱“小憲法”,其品質直接決定了所有法律的品質。那麼,一部管“法”的法到底對百姓生活影響幾何?答案是密切相關!其中,稅收法定原則,限制部門地方規章隨意增加公民法人義務,減少其權利、增強公民參與立法方面的修訂將最為緊密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簡而言之,就是“限購”“限牌”“調行”“調價”都不能“隨意”“任性”,政府部門也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本次《立法法》修訂的最大看點在於,首次明確了稅收的法定原則,即稅收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來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不得新設稅種、徵稅對象等,或改變法律已規定的稅種、徵稅對象等。

  這意味著什麼呢?在兩會的經濟界特別小組討論會上,有專家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我國相關部門常常是突擊下發通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但是一紙通知沒有任何的前奏,這不能讓老百姓信服”。不過,有了這一原則,今後,稅收法必須經過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制定,稅收調價不能隨意“漲聲一片”。

  實際上,在改革開放初期,考慮到我國法制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建立現代稅制的經驗和條件都不夠,全國人大把稅收立法權授予了國務院。於是之,“條例”“暫行條例”就成了大多數稅收的徵收依據,這一“暫”就是20多年。目前,在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等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徵的,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徵的,其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70%。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新聞發佈會上,對於記者提出的關於《立法法》修訂問題,發言人傅瑩表示,今後就要加快稅收法定原則落實的步伐,“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的法定原則。”

  與此同時,在肯定這一修訂的同時,不少委員也在小組討論會上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全國政協委員、工信部原部長李毅中建議,應進一步明確人大和行政機關的立法許可權,同時建議保留國務院的一些許可權,比如為小微企業減稅讓利等,否則可能為小微企業的發展帶來諸多不便。

  如果説稅收關乎百姓的“腰包”,那麼對限制部門地方規章隨意增加公民法人義務,減少其權利,這一法案的修訂就關係到百姓的“住”與“行”了。簡而言之,《立法法》草案通過後,將不允許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今後關乎公民權利的“限購”“限牌”“限行”等政策將被取消呢?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在3月9日召開的記者會上做出如下回答,“首先要看這個行為是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比如政府制定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它會規定一些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也涉及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我們説它是有依據的,是合法的。其次,若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出於一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時,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滿兩年就要失效了。”

  不過,不管怎樣,最明確的一點是,政府的權力不能隨意了,曾經一紙文件讓百姓措手不及的“限購”“限牌”“限行”情況或將不再出現,而即便是已經實施的規章,則需提交人大審議,否則將屬無效。

  另外,本次修訂還考慮到地方性法規的“私人訂制”。目前,在全國284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僅49個。正因為如此,不少城市在城市管理中無所適從、無法可依。而在《半法法》修訂後,規模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這將意味著,在未來城市管理中,整治違法小廣告、打擊“黑車”、規範廣場舞、治理霧霾等將有法可依。

  除了以上這些亮點外,對公眾來説,聽證會的修訂也是一大熱點。《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在經濟界別的政協小組討論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黃建初就以北京市地鐵調價的聽證會做例子,闡述了聽證會的重要性。此外,他建議,應對聽證會的程式和方法進行統一,使流程更加規範化、制度化,這樣更方便公眾操作和監督,也更能得到大家的認可,避免給公眾造成“逢聽必漲”的印象,以致影響了公信力。

  一言以蔽之,“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們期待《立法法》的升級,更期待這部“小憲法”在約束權力的同時,為百姓的生活“保駕護航”,變“有法可依”為“有良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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