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應及時回應現實難題
- 發佈時間:2015-03-12 08:05: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當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就對這部行政法規的修改或解釋提出過兩次建議,但十年過去了,我關心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四川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大熊貓繁育研究中心主任侯蓉針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發言時説。
她説的行政法規指的是2004年頒布實施的《獸藥管理條例》,其中規定“禁止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人用藥品品種齊全,品質相對可靠,過去國內在瀕危野生動物的救治中主要使用人用藥品實施救治。這一規定的出臺,使購買一些特殊藥品比如野生動物救治中的麻醉藥品時遇到極大的困難,嚴重影響了對瀕危野生動物的救治工作。”侯蓉説,她呼籲了多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但“目前野生動物的救治實際上還是必須得使用人用藥品”。
在侯蓉看來,這個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具體事例,由於法規的部分條款的不完善,直接導致了有法不能依,損害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如今,她注意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立法後評估程式,並建議,“能否明確規定如何利用立法後評估結果”。
侯蓉告訴記者,自己原來不了解《立法法》,今年1月中旬,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將已經經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下發給全部的駐川全國人大代表,要求他們認真研讀,提出修改意見。她發現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有立法後評估制度的相關內容,於是就關注了這一部分的規定,還提出了“明確固定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建議”。在侯蓉的4頁發言稿中,字裏行間,密密麻麻地寫滿了《立法法》中的相關條文。
和侯蓉同在四川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西昌學院法學院教授王明雯告訴記者,按照現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是一個月多前,也就是1月把草案發給了代表。”王明雯説。她在發言中,提出了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7個方面的14條具體修改建議。她關注如何在立法中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並提出要將草案中的幾處“可以”的表述改成“應當”,此外,還建議如何使草案中的表述更加嚴謹具體,不要留下太多解釋空間。
在曾經對《立法法》提出過修改建議或議案的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有幾位省級或地級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如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翠鳳、胡連松等。
“在人大工作的代表關注《立法法》修改很正常,立法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周洪宇説。他曾經提出過完善授權立法、提高立法透明度的議案。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新鄉市糖業煙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買世蕊也曾提出過關於修改《立法法》的議案。在她看來,《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過程中聽取公眾意見的“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三會形式,社會各界反映最好的立法聽證會很少舉行。
“我對《立法法》的其他條文都不太懂,曾經看到報紙上、電視上報道的立法聽證會,覺得這種會議能夠聽取老百姓的意見,就想著《立法法》裏面能不能把立法聽證會固定下來。”買世蕊説。
3月9日晚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憲忠在駐地起草了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四條建議。身為中國民商法學領域的專家,他説:“法律制定之後多年不變,即使存在明顯的制度落後也遲遲不改,而立法議案在我國的産生是非常困難的,人大代表提出直接的立法議案幾乎不可能。”
孫憲忠表示,中國民商法立法凸顯了上述問題。《民法通則》關於“聯營”的規定,關於只有“個體工商戶”而沒有民營企業的規定,關於“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等多處規定,都已嚴重不適應中國經濟發展現實,但長期以來得不到修改。《物權法》中關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規定,不符合改革精神,但也不改。
他建議,《立法法》對法律修訂問題做出專門規定:如果涉及的問題不是特別重大的原則性問題,則建議適用較為簡單的程式,不必要把所有的立法行為都劃為重大行為,這樣可以降低法律修訂的難度,及時回應現實難題。
王明雯告訴記者,她所在的代表團和小組裏,有關《立法法》修改,大家討論最熱烈的就是那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條款,比如稅收法定原則在草案三審稿中表述的變化、地方政府不能創設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規章等。
“媒體為何用‘限購、限行不能任性’這種語言來表述《立法法》修改的內容,原因就是這些規定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代表也應該積極發聲。”王明雯説。
她認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審議的法律意義重大,都是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支架性意義的法律,比如《物權法》、《選舉法》、《刑事訴訟法》等,涉及國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後,人大代表中也應增加一些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這也已經寫進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不過,可能需要一個過程”。
本報北京3月1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