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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貨幣政策仍然中性

  • 發佈時間:2015-03-11 13:33:5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2月28日宣佈,自2015年3月1日起將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均下調25個基點。此外,將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2倍調整為1.3倍,從而把實際最高存款利率從每年3.3%下調5個基點至3.25%。

  這也是羊年的首次降息,市場開始揣測,央行貨幣政策是否正逐漸轉向寬鬆?

  3月2日,在由人民銀行組織的包括《財經國家週刊》在內的媒體訪談中,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當前的貨幣政策、金融綜合化經營與監管、網際網路金融等熱點問題發表其個人觀點。本刊記者據現場內容整理摘要如下--

  如何理解中性貨幣政策

  我國現在的貨幣政策並未向寬鬆方向轉軌。央行的口徑是執行中性貨幣政策。

  "中性"貨幣政策,即貨幣供應量要等於GDP的增長量加上預計的通貨膨脹量,再加2%?3%的不確定因素。只要貨幣供應量按此標準控制,就是中性的。

  現在市場上總有一個誤區,即把央行貨幣政策的操作手段當成貨幣政策取向的變化。

  當前我國外匯儲備已不再大幅上漲,甚至還偶有下降,外匯佔款減少,這時央行把吐出基礎貨幣的手段,從單一外匯佔款變成公開市場買賣債券,或者是再貸款、再貼現。

  央行吐出基礎貨幣的手段,當然也包括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以滿足銀行間流動性需要。所以,大家更應該去觀察銀行間利率,特別是央行公開市場操作時的利率,它可以更好地表現貨幣政策的鬆緊。

  央行採取的差別存款準備金率,是結構性手段,也是在我國財政政策的結構性調整還不夠給力的情況下的補充手段。央行的貨幣政策總體上説是總量政策,結構政策只是階段性、輔助性手段。

  中國的貨幣供應在全球以間接金融為主的國家中比例是偏高的。我們用世界銀行的數據對一些國家M2佔GDP的比例進行統計,以2013年為例,比例超過150%的國家有:日本248%,荷蘭212%,中國194%,西班牙178%,德國158%,法國151%,英國150%。這些國家都是以銀行業為主的國家,而美國是以直接金融為主的國家,比例是88%。

  我認為該比例的高低並不能完全説明貨幣到底是多還是少。判斷貨幣的多少其實可以從物價上反映出來,如果一個國家能保持合理通脹水準的話,貨幣供應量就是合理的。

  我國在貨幣上最大的問題是定期存款佔比過高:2014年我國各項存款中定期存款約佔60%。這説明金融資産的分配仍以銀行為主,也説明我國直接融資潛力巨大。

  下一步改革應加大直接融資力度,改變以間接金融為主的現狀。

  合金融的監管挑戰

  中國金融業已經實質上形成了綜合化經營和大資管的局面。

  銀行已通過各種方式實現了綜合經營:幾乎所有大銀行都持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有的還有期貨公司。而銀行內部也有了綜合經營,比如銀行的理財産品,就其本質來説是一種基金業務。

  不光銀行,保險公司、一些民營企業和國企,也都通過各種方式實現了綜合經營。

  國家當務之急是要明確,是允許法人分業、集團綜合,還是在一個法人內就可以綜合經營?以目前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民守法意識來看,我認為應該實行法人分業、集團綜合,一個法人內部不允許做不同的業務,特別是證券和保險業務。

  基金業務是信託關係,因而即使在法人內部,財産也是獨立的,所以基金業務在銀、證、保、信內部做,我認為是可行的。但對於銀行、保險和證券來説,業務上應要求法人分開。

  面對綜合經營的現狀,監管上有兩個巨大隱患:一是法律責任不清,導致風險責任無法落實。當我們無法厘清每一個金融産品的法律責任時,風險責任就更説不清楚。

  二是不敢處置個案。結果積小症為大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會爆發系統性風險。

  "一行三會"架構體現分業監管理念,但是這一理念已不適應現實。我們現在以機構監管為主,"誰的孩子誰抱",監管當局對於自己批設的金融機構都有父愛情結,鼓勵它做別人的業務來壯大自己,同時設置防線,防止別的機構做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業務。

  這種做法造成兩個後果:一,同樣法律關係的産品執行不同的監管標準;二,市場分割。

  所以,針對這種不適應性,我們應實現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結合。機構監管,是指發牌監管部門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負責;而功能監管,更主要的是行為監管,對同一個産品應執行同樣的監管標準。

  因而我們希望能夠實行牌照制的管理辦法,實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遵從依法行政的理念來檢驗監管行為,真正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授權盡責為"的理念。

  網際網路金融無須專門立法

  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最大作用和意義,是它對我國金融改革起到的巨大的促進作用。

  當前很多人呼籲,認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太猛,良莠不齊,政府應儘早立法,建立規則。

  但我想,網際網路金融只不過就是資訊技術在金融業上的運用,既表現為傳統金融機構的運用,也表現為一些網際網路企業利用資訊技術介入金融業當中來。網際網路金融採用了現代資訊技術,但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因而我認為,政府不會有特別的立法進行規定。

  不過,應該強調,網際網路企業介入金融,只能介入資訊服務,可以是資訊仲介,不能是信用仲介。凡是運作本質上屬於金融業務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必須獲得國家許可,按金融規則辦事。

  信用仲介,包括銀行,有資金池、擔保,憑信用推介、承銷一些證券、金融産品,等等。從事信用仲介活動的公司,必須有金融許可。

  比較典型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如螞蟻金服,從事很多金融業務,均事先獲得了金融牌照。

  而作為一個資訊仲介,關鍵是要把投融資雙方的資訊充分揭示出來,要學會徵信,能夠對所介紹的客戶的資訊和信用狀況很好地進行評估。應該説,純資訊仲介實際上很難。

  從上述觀點出發,我個人不太主張給從事金融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企業發監管牌照。不特意監管,它們就是普通企業,從事信用仲介服務就須領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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