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不能過度更不能有真空
- 發佈時間:2014-11-10 09:11:0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依法治國,不僅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效運轉的內在需要。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金融市場效率的提升都離不開法律法規的規範。但更重要的是,金融風險防範尤其需要法治的護航。
以資金融通與期限轉換為基礎的金融機構業務運作存在較強的外部性,而且金融市場風險傳染性強,單家金融機構的微觀不審慎,有可能衝擊規範經營的金融機構,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通過系統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引導金融機構行為,避免出現大金融風險,是各國推進金融業良性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已明顯滯後於金融實務的發展。近年來以金融市場受益權和收益權為基礎的影子銀行業務創新,很多行走在法律與監管的模糊地帶,潛藏著巨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管還沒有明確,相關法律法規未制定,都有可能會加劇金融市場風險的傳染性。大型企業集團涉足金融業、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在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下沒有適合的制度安排,都有可能會增加金融市場運作風險。這些情況表明,我國金融法治建設還需與時俱進。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國已建立起相對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與法規,但在分行業監管框架下,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監管的職責還未明確。在實務中,金融業務日益呈現出跨行業特徵,特別是金融控股集團的形成,都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新挑戰。
在國際金融危機前,全球金融監管呈現出分業監管趨勢,央行剝離監管職能,專司貨幣政策。但國際金融危機後,各國普遍加強了央行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監管,重新賦予或加強央行全面監管金融體系的職責。雖然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形式賦予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相應的政策工具與手段,金融穩定目標難以有效落實。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同時,目前存在過度監管與監管真空的並存的情況。過度監管,至少從風險控制角度考慮有益無害,而監管真空,將帶來潛在的莫測風險。如果任由這些風險不斷擴大和積聚,有可能會引發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
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部門文件代替部門規章的情況較多,金融立法進程相對滯後,一些處罰規定仍沿襲上世紀末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理辦法》,難以適應日益複雜的金融創新與業務規範需要。特別是在泛資管業務、受益權、收益權等新興金融業務上,相關法律規定模糊,難以有效引導與規範金融機構行為。以同業業務為例,一些金融機構的同業業務已超過傳統業務或在業務中佔據較高比重,但因沒有適當法律規範,可能造成風險被隱蔽,陷後續規範于兩難境地。
金融風險防範的主體責任在金融監管部門,而金融監管部門的責任與金融法制建設完備程度分不開。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監管與被監管者並不完全是貓與老鼠的遊戲,只要在法律法規框架內行事,金融機構完全也可以對監管當局的行政措施提出異議。同時,對已發生違法行為的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就應及時“亮劍”,若只是以“口頭叫停”替代法律所賦予監管當局必要的行政措施,反而會增強違法行為人的冒險與投機傾向。如果金融監管當局還未研究清楚創新業務風險與監管規則,那也不該“口頭叫停”,而應允許這些業務繼續發展。近期,我國有限合夥私募領域風險接連引爆,P2P網路貸款風險事件頻繁發生,其中大多都有非法集資之嫌,表明這些領域的金融監管能力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事實上,有限合夥私募與P2P並非洪水猛獸,只要規範運轉,完全能成為現行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促進現有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所以,金融領域監管與被監管的互動關係,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推動力。提高了金融監管能力,能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市場的良性運轉與發展,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維護我國金融市場平穩運作,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不僅需要法律的強大武器為後盾,更需監管當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從這一點説,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是金融業穩健發展的內在需要。
(作者係經濟學博士,宏觀經濟評論人)
(原標題:金融監管不能過度更不能有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