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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作李受損 賠償怎麼算

  • 發佈時間:2015-03-09 13:58: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3月9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報道,消費者乘坐國航航班從義大利返回北京,托運貴重衣物價值近十萬,飛機抵達後發現行李全部被浸泡導致衣服染色。消費者要求國航賠償損失,國航只同意賠償1000元,雙方僵持不下。《天天315》關注:托運作李受損,賠償怎麼算

  出門旅行坐飛機,免不了托運作李。您是否遇到過行李丟失,或者行李被損壞、污染等情況?您是否有過相關的維權經歷?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歡北京的劉先生給《天天315》節目組打來電話反映了這樣一個情況。

  去年的9月份,劉先生的夫人和女兒一起去義大利旅行。因為女兒馬上就要結婚了,於是就在義大利選購了一些比較名貴的衣服,準備婚禮上穿。劉先生的夫人也幫同事和朋友代買了一些衣服。她們回程選擇了乘坐國航的CA940航班返回,並且用一個箱子來托運這些衣服。然而下飛機之後,當兩人去提取行李的時候,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一幕。箱子外面濕了。

  看到箱子外面濕了,劉先生的夫人和女兒趕緊找到國航負責行李托運的工作人員,雙方協商之後打開箱子查看,眼前的情景讓人傻眼。整整一箱衣服,全都被水泡了,還掉了色。箱子裏的文件,巧克力全都爛成一團。這可怎麼辦?行李處的工作人員建議他們去機場指定的洗衣店清洗。於是,她們馬上趕到洗衣店,可對方的答覆卻是,這樣的衣物洗不了。

  連續去了兩家洗衣店,對方都説洗不了。劉先生的夫人和女兒只好又回到機場與行李處協商。來來回回溝通了很長時間,最終國航給予的答覆是,賠償1000元清洗費。這個結果讓劉先生不能接受。

  劉先生告訴記者,這一箱衣服的價值近10萬元,其中有女兒的衣服,還有夫人給其他朋友帶的衣服,都是羊絨大衣或者棉服之類的。可衣服被泡了,就算清洗之後也不能再給人家了。而且,衣服是按照人家的尺寸購買的,劉先生的家人也不能穿,這些損失只能劉先生自己來承擔。劉先生認為,國航方面只賠償1000塊錢,數額實在是太低了。

  托運作李中價值近10萬元的衣服被污染,只給消費者賠償1000元。劉先生多次找國航溝通,最終國航給出兩個方案,一個是1000元的清洗費,一個是20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在購買機票時可以抵用。兩者可以任選其一。對於這兩個方案,劉先生表示都不能接受。

  隨後記者聯繫了國航行李處負責處理這件事情的工作人員李先生,他表示,國航是根據相關的規定作出的賠償,如果劉先生不接受,也只能走法律途徑了。

  記者:您好,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記者。就是有一個有關行李的糾紛,就是他好像去義大利,乘坐了一個CA81747的航班,所以我們就想跟您聯繫了解一下情況,最後這個情況是怎麼處理的?

  李經理:義大利?什麼事?

  記者:就是去年9月份,他們好像有一箱子衣服。

  李經理:行李污染的事吧?

  記者:對。説這個事也調解了,最後就是也有一個處理結果是嗎?

  李經理:那個好像賠他點錢,他現在價值挺高,因為雨水給他污染了。

  記者:國航這邊這種情況是怎麼處理?

  李經理:就讓他清洗。

  記者:就是咱們會付一些清洗費用是嗎?

  李經理:確實是,當時也跟他説了,就是也給他放寬清洗額度了,但是他還有點不幹,他的衣服比較貴重。

  記者:那麼我想問一下,咱們國航的規定是應該賠償多少?

  李經理:它有標準,我們按照蒙特利爾公約上限應該一萬多一點。但是得根據情況。但是不是説你所有的行李我就該賠你這麼多,它得根據情況。公約只是一個限額,相關的規定我們的國航官網都能查到,而且蒙特利爾公約在網上也能看到,這個東西不是我們自己定的,這是一個國際的公約,所有飛行國際的航空公司都要執行這個公約的。因為衣服價值10幾萬呢,怎麼可能那麼賠償?我們也經過研究也經過上報,確實給它放寬一定額度的錢額,後來他不太滿意,後來我們建議他實在不行你走法律途徑,法院該怎麼判我們就怎麼辦,最後執行就完了。

  有關李先生所説的《蒙特利爾公約》,我們也找到了相關的規定。蒙特利爾公約的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範體系。1973年1月26日生效。

  而我們國家在1980年正式加入了這一共約,成為公約的締約國。而國航賠償的依據就是這個公約的相關規定。我們再來看國航官網上有關行李出現延誤、損壞、丟失的相關規定。官網上有關行李賠償的標準分為國內航班和國際航班兩種。劉先生家人乘坐的航班是屬於國際航班,國際航班的的情況也各有不同,分別使用的條約也不一樣。對於符合《蒙特利爾公約》條件的航班,國航規定行李賠償限額為每公斤30美元(或等值外幣)。如果行李的實際損失低於這一標準,將根據行李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能提供適當證明,每名旅客托運和非托運作李的賠償限額為1131 SDR。SDR指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一SDR的價值約為1.37美元,其兌換率可上下浮動。從字面上來看,這個賠償規定還是比較專業、複雜。

  這個賠償標準究竟應該如何來分析?國航給出的1000元賠償究竟合不合理呢?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張彬、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凱對此解讀。

   經濟之聲:國航給出的第一個方案就讓消費者到它們指定的洗衣店去進行清洗,這個方案合理嗎?

  張彬:要是我,我只能去清洗。因為它的相關規定裏面目前來講的話還是有一定要求的。當然清洗跟不清洗完全不一樣的,一件物品,就是拆封之後,恐怕都跟原樣不一樣了,何況我們裏面這位先生他買的這些衣服,好多還是要送朋友的,這時候你把它清洗了之後,怎麼給朋友?但是國航給出這個態度也還算不錯,讓你清洗按照相關規定賠償,現在我們有些時候把目光集中在怎麼賠償上,民航部門也利用國際國內相關的條款,進行一些約束,但是我們再關注賠償的時候,我覺得還忽略另外一個層面,就是這些衣服怎麼回被弄濕的,所以一會兒我們探討完了這個賠償問題之外,我覺得這些航空公司也應該從自身的管理上多下一點工夫。

  鄭傳鍇:我個人更關注的是國航給出的這個方案,是否符合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們其實可以再在網站聲明上看到賠償標準,也就是每名旅客1131特別提款權的賠償方案。要高於我們之前提到的蒙特利爾公約的。但是目前國航給出的賠償方案,遠遠低於這個標準,我個人認為這種賠償方案,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經濟之聲:國航給出的這個賠償款是1000塊錢,為什麼不按照國航一再提及的這個所謂的蒙特利爾公約來進行賠償呢?

  張彬:一些企業,特別是我們國內的一些企業。雖然已經開始從行政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變了,你會發現他們中間會耍一個姦,什麼意思呢?就是國外的標準凡是低於我們現行標準的,我們就採用國外的標準。國外標準凡是高於我們的我們就用國內標準,那就按照我們自己的。在航空民航業上最典型,蒙特利爾公約定的比較早,再加上我們相應一些經濟的變化,那個賠償標準已經不適用中國,甚至已經不適用於世界了。所以2011年的時候國際民航組織出臺規定,行李丟失以後,各國根據各國的情況賠償。可是我們一算,這個蒙特利爾公約對我們有利,因為它賠償額比較低,所以我們一直延用。

  對於國內也一樣,三個80年代定的規定了,中間經過幾次小修小改,到今天沒有改變過,過去説,一公斤比如賠償你50,後來調整到一公斤賠償100。這是國內航空,我們知道在20年前,10年前賠你一公斤100塊錢是什麼概念?那幣值是多高?你不考慮經濟發展情況?如今你一公斤的行李只賠我兩斤排骨的錢,而且我從歐洲回來,或者從其他國家回來,往往裏面隨便一個電腦,隨便一個首飾,隨便一件衣服可能就超過你賠償總額,這就凸顯了我們現在民航企業這種唯利是圖、不思進取的精神。所以為什麼這次克強總理的報告當中,屢次提到創新、發展、改革,其實對這些企業也是敲響了一個警鐘,你如果不一定人身的權利的保護,或者它物品的保護的話,這種消費者也會用腳投票。

  鄭傳鍇:我個人認為國航的賠償方案的時候,實際上是偷換概念。我們注意到蒙特利爾公約當中有兩個概念,有一個是1000,另外一個是特別提款權。我擅自揣測一下,我們國航可能只引用了1000的賠償標準,但是忘記了特別提款權。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賠償方案實際上也侵害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我要特別提示大家一點的是,我們國航在網站上公佈的這個賠償方案實際上已經高於了蒙特利爾公約,按照我們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鼓勵企業設定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樣賠償方案的,所以我個人認為還應該就更高的賠償方案向我們消費者進行賠償。

   經濟之聲:兩位覺得應該走法律程式嗎?勝算到底有幾成?

  張彬:肯定要走,最起碼咱們説東西是一回事,心裏這口氣咽不下是一回事,我明明十幾萬的東西,最後您給我一千塊錢打發了,擱在任何的消費者身上我覺得都難以接受,關鍵我更想聽聽鄭傳鍇律師從法律角度講,這種告比如説發生在我身上,我到法院起訴,到底勝算的機會大不大?

  鄭傳鍇:實際上我簡單的計算一下,按照目前的案情包括國航給出的賠償標準的話,可能消費者拿到的賠償金額應該不超過2萬元,我個人認為還不足以彌補消費者的實際損失。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體系,消費者可期待的一個賠償額,大概是這些。

  經濟之聲:我們現在來看一下另外一個問題,這一包行李,為什麼會被浸濕了,以至於濕到裏面的衣服都被泡的掉色了,這個問題由誰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到底出在哪?

  張彬:我們把目光集中在賠償上,忽略了後面,為什麼瓷器會碎,為什麼衣服會濕,這都是應該説有原因的。有的可能相應的這個搬運人員野蠻裝卸,有的可能因為相應的管理不善,總之這些因素都是航空公司或者相應的機場管理方造成的,你如果只盯著賠償,那是舍本逐末的,賠償額再高,相關的條例再清晰,恐怕難以挽回消費者這種損失。所以更多的是在源頭監管上,你能不能讓它不濕,這一點是航空公司首先第一步做到,之後我們再來談賠償的問題。

  鄭傳鍇:追究其原因,我個人認為是一個有技術難度的·。但實際上確定責任,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民航法,包括蒙特利爾公約,都是非常好確定的。那麼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是,只要是托運作李處於承運深的控制之下,造成相應的損失,那麼不管是任何原因造成的,都是要由承運人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所以説責任確定是比較明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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