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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農民更多權利

  • 發佈時間:2015-03-09 08:30:3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施維

  每年的全國“兩會”,土地制度改革都是代表委員熱議的焦點話題。總體來看,雖然大家的關注點各有不同,但是核心的價值取向和改革的方向基本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賦予農民對於農村土地更多的選擇權。

  “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但是,在擁有廣袤土地的農村地區,在終日辛勤耕作的農民身上,經濟學上這一基本的判斷卻很難成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受限制的,土地不能自由流動,只能擱置在那裏沉睡。導致的結果不僅是農民土地財産權無法得到保障,還有土地資源的浪費,農業經營效率低下,城鄉經濟發展動力趨弱,以及由於徵地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要解決以上問題,就必須要打破現在的一系列制度障礙,讓農民在土地上有更多的選擇權、處置權、話語權,讓土地能夠真正流動起來,從而更好地與勞動力、資本、科學技術相結合,創造出巨大的財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都體現了這樣的改革指向。過去一年來,我國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系列重要舉措,例如,日前公佈的全國33地試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都是著眼于這一方向和目標在推進。

  但是,賦予農民更多選擇權,並不就意味著“我的地盤我做主”,也不是“我説了算”就叫有話語權了,土地制度改革敏感而又複雜,中國基層現實充滿了各種挑戰,在良好的期望和理想的追求之間,我們還需要明確,權利的界限在哪?改革的底線在何處?推進的節奏如何把握等等。

  首先,必須要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中央明確要求“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和現行法律相衝突的地方,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才能進行,這是根本原則。

  其次,任何土地産權制度改革都必須是在堅持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進行,即使是你的土地,也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這是基本要求。

  再者,怎麼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産量改下去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這是底線。

  還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發育並不完善、農村民主權利還難以充分實現的情況下,尤其是一些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能很難合理合法地得到保障的背景下,我們既要呼籲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處置權、選擇權等,更需要通過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設,讓他們能夠真正分享到改革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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