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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境外投資者參與 滬股通沽空交易量仍為零

  • 發佈時間:2015-03-07 08:44:4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於本週海外投資者可正式通過滬港通沽空(也稱擔保賣空)在上交所上市的部分股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月6日表示,海外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沽空部分股票的業務屬性與內地投資者參與的A股融券業務相同,這也是為了給境外投資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機會。上交所2014年9月發佈的業務規則已經對滬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擔保賣空作出了規定;近期香港聯交所完成了業務規則及技術系統等方面的準備工作,滬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擔保賣空可以自今年3月2日起實施。

  張曉軍指出,為保障市場的平穩運作,滬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擔保賣空需遵守以下規定:一是關於標的股票範圍。擔保賣空的標的股票應當屬於上交所市場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範圍。二是關於擔保賣空的申報及借貸期限要求。對於滬股通下擔保賣空的交易申報,將予以特別標識。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股票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投資者應當通過股票借貸獲得滬股通股票進行擔保賣空,禁止“裸賣空”且股票借貸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三是關於擔保賣空規模限制。單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

  張曉軍稱,截至3月5日,滬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擔保賣空交易量為零,尚無境外投資者參與。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密切關注滬股通下特定股票擔保賣空的情況,確保滬港通試點平穩運作。

  此外,張曉軍表示,近期,證監會公佈施行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為做好與《公司債辦法》的銜接,證監會相應修訂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2015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

  23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銜接,修改了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況的披露要求;同時要求募集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編制。二是與《公司債辦法》具體條文相對接,修改了“保薦人”相關表述;增加了商業保險、債券回售條款等增信及償債保障機制,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可交換債、債券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債券受託管理人職責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結合市場實踐情況,簡化了發行人歷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發行人業務、財務會計資訊、擔保人情況的披露要求;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前後順序等。

  24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辦法》取消公司債券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相銜接,將申請文件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取消了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調整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取消了發行人向發審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針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慮到各類公司的不同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授權文件、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的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取消了發行公告和承銷協議報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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