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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新規能否為弱者撐腰?

  • 發佈時間:2015-03-05 03:31:4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係我國第一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

  與此同時,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場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傅瑩透露,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差不多今年8月份提交審議。

  認定正當防衛有助糾正“寬嚴失度”

  該指導意見通過明確有案必立、一經發現犯罪線索即應依法辦理,對於打擊家暴行為無疑很有針對性,用法治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撐起了腰。

  中國素有“家醜不外揚”的傳統,家暴犯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行為隱蔽,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門後面的犯罪”,很難被發現,發現之後也往往面臨取證難等問題。對此,該指導意見通過明確有案必立、一經發現犯罪線索即應依法辦理,對於打擊家暴行為無疑很有針對性。

  在家暴犯罪的刑事處罰上,一直以來存在著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寬嚴失度”,也即,對於施暴的一方,由於刑法對虐待罪規定的法定刑較輕,故而判處的實際刑罰也較輕。而對於受暴的一方,當其因不堪忍受或基於義憤而殺害施暴者之時,由於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很重,從而導致受暴者受刑較重,形成家暴犯罪上的“輕重倒挂”現象。

  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意見對於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當防衛的認定作了明確的規定,指出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明確,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可酌情從寬處罰。這對打擊家暴行為,糾正“寬嚴失度”現象極具意義。

  此外,指導意見對於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分,對於虐待罪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細化等規定,也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於統一法律適用將起到很大作用。

  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協力,但是,用法治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撐腰,無疑將是預防和打擊家暴犯罪方面最為堅實的力量。 □劉高(法律工作者)

  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令人欣慰

  此時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提出不同界定,讓《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處,再次進入公共話題,將有更多差異甚至博弈公開化。

  “意見”時機很有意義,這將令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引發的討論,在這次“兩會”期間再次展開。

  該意見25條,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積極資訊,有如下三個:第一,將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區分虐待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從輕處理。

  這三條都牽涉到受家庭暴力影響人群的重大利益,可能將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目前的司法與執法。這其中關鍵還是怎麼理解家庭暴力:是因為它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就特別寬縱甚至無視呢,還是實行人權標準,在尊重受害者意願的前提下,將對家庭暴力與對陌生人犯罪逐漸同等地、積極有效地處理。當然,該意見還不是國家法律,它是在法律修正之前務實地減輕傷害,並且為更進一步的討論及改革打開空間。

  至於將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這一點與《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之間的差異,已經被公開承認。這種現象並不常見,現實地説,這種狀況令人欣慰,因為《反家庭暴力法》放過同居暴力不符合公眾心願,而且落後於國際趨勢。此時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提出不同界定,其實提供了一種“倒逼”的機會,讓《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處,再次進入公共話題,將有更多差異甚至博弈公開化,這意味著倡導者獲得了新的機會。

  總體來説,該意見表明,家庭暴力值得被列為重要的國家級議程,值得擺上“兩會”時段的會議桌。先承認問題存在,繼而承認問題很重要,這是尋求解決的前提。 □呂頻(女聲網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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