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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權”抵押,是農村金融産品創新的突破口

  • 發佈時間:2015-03-04 08:29:27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春回大地,春潮涌動。“兩會”啟幕,代表委員們參會準備得怎麼樣?筆者為此專門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長周學東。

  他告訴筆者,今年“兩會”,他準備提交8份建議。對於農村金融改革,他提出《關於修改<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農村土地管理法律規定的建議》。他表示,這是他連續兩次在人代會提這個建議了。

  周學東表示,“三農”工作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中央連續十餘年的“一號文件”都和農業有關,這説明“三農”問題很重要。就金融而言,目前“三農”仍屬於薄弱環節,“三農”融資難問題仍然突出。究其原因,源於農民貸款缺少抵押物。眾所週知,農民最主要的財産權利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財産權,而這兩項權利在抵押貸款上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制。現行農村土地管理法律體系普遍禁止農地抵押,農村住房財産權抵押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確,導致農民可供抵押的財産非常有限。所以説,農村金融急迫需要大膽突破和創新,“兩權”抵押融資就是農村金融産品創新的一個突破口。

  他認為,當前應加快推動“兩權”抵押融資的創新。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抵押的不是承包權而是經營權,在這方面,理論上已經有了創新,將“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形成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格局是理論上的重大突破。同樣,中央也多次在農村土地制度問題上明確提出“三權分離”的改革方向,要“在落實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農民以“承包權”來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和穩定的財産收益,經營者以“經營權”來作為抵押融資的標的物,即使經營失敗農民仍不喪失“承包權”,不至於成為“失地農民”或“流民”。

  二是推動農房抵押融資。農民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允許單獨處分,包括抵押、擔保和轉讓。而宅基地仍然作為專屬於集體的財産,不因房屋權屬變更而改變。在不改變宅基地權屬關係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在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不變,農房財産權歸己並可自由處置的情況下,將農房用來抵押貸款。特別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當前新農村建設和農民集中居住改造中,農民的宅基地仍然屬於集體所有,而其房屋的財産權歸屬於農民自己,應當可以抵押。而立法限制宅基地的自由流轉,導致宅基地之上的農村住房被迫閒置,大大降低了資源利用效率,農民將“死”的資産盤活的需求越來越大。

  他説,在這方面,江蘇的突破與實踐探索就是一個很好的説明。接著,他介紹了江蘇兩權抵押融資情況。2009年起,江蘇開始試點農村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抵押貸款業務。新沂市率先開展了“一權一房”抵押貸款試點,此後,東海、阜寧、江都、太倉、東臺等13個縣(市)也相繼開展了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共覆蓋9個地級市。截至2014年12月末,全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餘額約為4.1億元,農房抵押貸款餘額超過1.4億元。

  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他建議修改《物權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關規定,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以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進行抵押的權利。他認為,只有放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限制,才能讓農民真正充分享受到農村土地上附加的財産權益,才能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進一步刺激農村經濟發展。

  針對農民房屋財産權,他建議儘快修改《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明確農村住房財産權可以進行抵押融資。他認為,房産一直以來都是人民群眾最有價值的財産之一,農村住房也不例外,農民對其住房享有所有權,理應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現實中,城市住房可以抵押,農村住房卻因能否抵押在法律上存疑而始終面臨抵押障礙,導致農民在生産經營中無法像城市居民一樣通過住房抵押融通資金,這一問題已被各界廣為詬病。

  針對試點地區,在有關法律難以短期內修訂完善的前提下,他建議全國人大可以授權國務院暫停實施部分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村住房財産權抵押進行先行試點,對具體實施時間、範圍和步驟作出統籌安排,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為下一步的法律修訂積累實踐經驗。

  為了能對農村土地“兩權”抵押有一個全面、直觀的了解和掌握,2013年以來,周學東先後赴連雲港、宿遷、淮安、揚州、蘇州等地調研,深入鄉村了解試點情況。“只有深入基層調研,才能掌握實情,才能使人大代表建議更有建設性,更有可行性,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出來,人大代表才是一個夠格的代表。”周學東坦率地説。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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