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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擬立法

  • 發佈時間:2014-12-24 07: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擔保等權能或將被寫入國家行政法規進一步上升至法律之中。在昨日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農業部部長韓長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對於新農村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中,不約而同地都涉及到了目前各界非常關注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

  據悉,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明確了明年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將再選擇8-10個省份開展整省試點,其他省份每個地市選擇1個縣開展整縣試點,覆蓋面積達到5億畝左右。 而韓長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報告時更進一步指出,對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部將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抓緊修訂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

  其實,早在今年初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就首次明確提出了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農民通過農村土地的轉讓承包獲得租金,就是因為轉讓了經營權;經營權就是收益,抵押經營權就是抵押土地的預期收益,即使抵押失敗了,也只涉及抵押的農民與銀行約定的三年或者五年經營權,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這種探索是可行的。

  在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環境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恩平看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如果“合法化”將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法律依據,激活整個農村土地流轉機制,激活農村規模化經營。

  具體而言,李恩平解釋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實際上就是對土地經營未來可能形成的收益進行抵押、擔保,令金融機構能更深入地介入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讓土地市場更加完善,擴充以前極其有限的流轉對象範圍。“以前,土地經營權流轉基本就是本村範圍內的農民,或者農業開發經營企業,以這些方式流轉收益極低甚至不能變現,農民作為土地經營權的主體卻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金融機構介入抵押、擔保後,不僅農民能夠提高收益,獲得經營權的企業也可提高介入流轉的積極性,因為此前企業即使獲得經營權後,也只能抵押、擔保土地上的魚塘、養殖場等實際産出,無法用經營權抵押、擔保。”李恩平表示,總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權能入法,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進一步擴容後,土地經營承包權的價值將被更充分地顯現出來。 (記者 蔣夢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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