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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控稅”有風險建築業納稅人可先完稅後開票

  • 發佈時間:2015-03-02 02:34:02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鄭州市地稅稽查局通過開展建築行業稅收專項檢查發現,該行業納稅人單純按照“以票控稅”模式繳納建築業營業稅的情況普遍存在,與稅收政策不符。

  鄭州市地稅稽查局在對一家建築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單純按照“以票控稅”模式,在合同約定應收工程款時並未繳納稅款,而是直至與甲方結算工程款、開具發票時才將挂賬稅款繳納入庫。因此,該企業最終不僅要補繳應納稅款200多萬元,同時被稅務機關依法加收滯納金。

  長期以來,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如施工方墊資施工、甲方不及時結算工程款等,造成納稅人往往滯繳甚至偷逃建築業營業稅,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帶來一定難度。為此,稅務機關對建築業實施“以票控稅”徵管模式。這本是稅務機關敦促納稅人建築營業稅入庫的最後一道防線,實際操作中卻被誤讀為“什麼時候開發票什麼時候繳稅”,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由此可見,建築業納稅人盲目遵循“以票控稅”模式,即“什麼時候開發票什麼時候納稅、不開發票不納稅”實際上並不符合營業稅政策規定,如果經稽查查實,納稅人不僅要按政策規定補繳稅款,往往還面臨被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後果。

  該局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建築行業納稅人及時納稅,不能借“以票控稅”超越稅法、滯納稅款,可能給自己帶來滯納金和罰款處罰的風險。(杜志剛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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