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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科研機構將自主決定轉讓成果

  • 發佈時間:2015-02-26 01:30: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陳瑜 陳磊)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納入本單位預算。25日,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科技部部長萬鋼在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介紹了上述情況。1996年頒布實施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今年迎來首次修改。

  萬鋼在説明中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科技成果供求雙方資訊交流不夠通暢;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對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存在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處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規定上交財政,且審批手續繁瑣,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科研的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結合不夠緊密,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還比較薄弱。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強科技成果資訊發佈;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

  萬鋼説,修正案(草案)意在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資訊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資訊發佈制度,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資訊平臺;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在科研計劃編制、研究方向選擇與科研項目實施中的作用,推進産學研合作,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2013年5月,科技部會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中科院、中國工程院等16個部門成立了修訂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草案形成後,廣泛徵求並吸收了國務院部門和單位、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門、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以及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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