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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杠桿率披露更嚴格

  • 發佈時間:2015-02-13 15:32:25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連建明)為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昨天發佈。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于2011年6月發佈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産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杠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1月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準,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並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明確、嚴格的要求。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資訊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杠桿率】

  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杠桿率指標具有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特點。實施杠桿率監管,既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也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準的合格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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