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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修訂後《辦法》 商業銀行杠桿率不得低於4%

  • 發佈時間:2015-02-13 07:4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郭子源  責任編輯:羅伯特

  2月12日,銀監會正式發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並要求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

  “經過定量測算,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有利,並沒有提高對其資本要求,不會增加其資本補充壓力。”銀監會審慎局吳祖鴻處長對《經濟日報》記者表示,修訂後的《辦法》將提升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增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此次修訂主要為了和國際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優化監管制度。”吳祖鴻説。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所謂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實施杠桿率監管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二是有利於防止銀行使用內部模型進行監管套利,確保銀行體系維持一定水準的合格資本。

  從具體操作要求看,新規主要對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對於銀行來説,這有利於降低經濟資本佔用。”吳祖鴻説,此前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較為籠統,和實際情況也有所差異。為了使監管更加精細,銀監會做出上述差異化調整。

  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産品資産的計量方法,對信用衍生産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並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産的計量方法。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資訊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系統重要性銀行應自《辦法》實施之日起達到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于2016年底前達到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

  “對於杠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採取多種措施進行糾正。”上述負責人介紹説,如要求其限期補充一級資本、控製表內外資産增長速度、降低表內外資産規模等。

  此外,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作、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銀監會還將通過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經濟日報記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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