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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開出“限外”罰單 262輛外地牌照車被罰

  • 發佈時間:2015-02-06 06:37:03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交警昨日上午開出第一張“限外”罰單,牌照為滬CXV295的小車因2月2日、3日、4日三天早高峰在深圳主要幹道濱海大道行駛,面臨300元、記3分的處罰。當日,深圳交警共向262輛違反深圳“限外”令的外地牌照車輛開出罰單。不由得讓人想起曾經深圳的城市宣傳口號:“來的都是深圳人”。許多外地來深圳辦事的人直呼:這句話已不算數了。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公佈小汽車“限購令”之時,深圳交警同步發佈了限制外地小汽車通行的通告。按照通告,限行時段為工作日7:00-9:00和17:30-19:30的早晚高峰共四個小時,限行道路為深圳市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四個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進出深圳各口岸的指定行駛路線除外)。違者處300元罰款,並記3分。

  “限外”措施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設置了1個月的緩衝適應期,從2月首個工作日開始正式執行。深圳交警採取執勤民警現場查處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執法,自2月1日起,系統監測到非深圳號牌載客汽車在深圳限行道路、限行時段有行駛記錄的,前兩次不予處罰(每日只計一次),自第三次起處罰。

  據深圳交警科技處監控科姚利民介紹,首張“限外”罰單處罰的滬CXV295小汽車,自1月開始,共在深圳限行區域時段有175次行駛記錄。“這説明,該車長期在深圳市內行駛,基本排除了該車是因運送危重病人、救助危難而違反限行規定的可能。”

  姚利民表示,除了滬CXV295外,深圳交警還對另外261輛違反“限外”規定的小汽車開出罰單。其中,粵S(東莞)和粵A(廣州)的車輛佔主要部分。

  深圳一向以開放、包容著稱。就在2014年8月舉行的深圳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聽證會上,作為聽證會陳述人和答辯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主任車小平在談到“限令”這一治堵手段時表示,“限行跟限購同樣是屬於強制性的剛性手段,會剝奪市民選擇權。”

  不過,也有一些深圳市內居民對此措施表示認同,因為限制外地牌照機動車在城區內通行,會使道路交通好轉很多,有利於緩解擁堵。本版文據新華社

  故事>

  來自珠海的李先生:

  考慮租深圳本地車牌

  一些群眾對此提出質疑。來自珠海的李先生經常往返珠海、深圳,他説,“一般到深圳辦事都是早上到、晚上走,中午過來不太現實,‘限外’變得很不方便。”為此,他正考慮租用深圳車牌汽車,但這增加了辦事成本。

  來自廣州的許先生:

  遭遇限外時段瘋尋停車位

  廣州司機許先生説,本來想趕在“限外”時間之前辦完事回到酒店,因為耽誤了幾分鐘,回程路上又遇堵車,只能瘋狂四處找停車場躲避,“那叫一個狼狽!突然發現,‘來了就是深圳人’不算數了。”

  多地開出機動車“限外令”是治堵“利劍”還是“以鄰為壑”?

  繼北京率先對外埠車輛採取限制措施後,多個大城市相繼宣佈加入“限外”,治堵與治污幾乎成了“限字令”的“通行證”。專家認為,治堵不能“以鄰為壑”。

  “限外令”缺乏法律依據

  專家指出,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各地“限外令”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存在地方保護。

  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莉淩認為,此種強制措施不能僅僅只是針對外地號牌的車輛,並且這種措施只能在短期內實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發生改變,就應該取消此種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長期限制外地車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濫用授權的行為,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

  此外,有法學專家認為,行政權力必須在法治框架下運作,如果地方政府越限、越權行政,損害的是法律的權威。

  掣肘區域經濟一體化

  在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一些地方依託具有區位優勢的中心城市打造一個個“經濟圈”的同時,這些中心城市卻向外埠車輛開出了“限外”罰單。“限外”産生的高昂經濟社會成本將掣肘區域經濟發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果任由“一限了之”的治堵模式“傳染”,將會降低區域經濟融通的活力,最終受損的仍將是公眾利益。

  “去存量”不如“做增量”

  交通工程專家楊東援教授説,推出限行政策的合理性前提,在於能夠提供被優先發展的公交系統作為出行替代,否則一面不允許有車族開車,一面又無法提供足夠的公交資源,缺乏合理性。

  專家認為,通過經濟手段應該是優先解決之道。收取擁堵費或者提高城市中心區域的停車費,不區分本地外地,是一個有效率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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