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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公益訴訟面臨諸多難題

  • 發佈時間:2015-02-03 21:29:45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付連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浙江省消保委2014年12月30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遞交起訴材料,請求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按《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在7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但時至今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仍未作出立案決定,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在1月27日于北京舉行的消協首例公益訴訟研討會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長、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吳國升介紹了國內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案進展情況。有專家表示,浙江消保委這起公益訴訟開啟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創新之路,但新《消法》修正以來,公益訴訟程式和規則尚未進入到“實戰”階段,法律適用問題和理論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自2011年6月1日起,全國所有動車組列車實行購票實名制。旅客坐火車出站時,需要憑當日火車票才能刷卡出站。如果火車票不慎丟失,工作人員要求必須補票,否則不能出站。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一位消費者的投訴,投訴稱:檢票、上車抵達火車站,出站檢票時發現車票丟失,車站要求消費者補全票後方能出站。此後,浙江省消保委陸續接到多位消費者的投訴,內容均涉及消費者實名購票乘車後不慎遺失車票,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資訊查詢的要求,要求消費者補票。

  浙江省消保委認為,消費者的實名購票資訊在鐵路售票資訊系統中完全可以核查,鐵路運輸部門不顧消費者已經購票的事實,要求消費者必須另行購票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鐵路運輸係消費者出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鐵路運輸部門的上述侵權行為涉及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浙江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訴訟,為消費者集體維權。

  研討會上,專家圍繞本案是否符合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浙江消保委是否符合原告資格、鐵路客運站依據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處罰類似事件是否合法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專家談道,新《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規定明確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主體地位。其次,消協提出停止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訴請也是適當的。通過公益訴訟方法解決此類問題,易於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另外,一些過時的規章要及時清理。

  據悉,這是目前國內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第一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新《消法》規定了消協組織提起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的職責,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以來,全國消費者都在翹首以盼,期待消協組織能早日提起公益訴訟。截至目前,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浙江消保委的起訴尚未作出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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