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配套規則修訂 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優待"
- 發佈時間:2015-02-02 08:43:42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天從上交所獲悉,為落實《股票上市規則》中的退市新規,上交所對與退市相關的配套規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上市規則》健全了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並新增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差異化安排重新上市
據了解,上交所修訂後的《重新上市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請程式、申請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異化安排。
首先,根據不同的退市情形,規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主動退市的公司,可以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隨時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請的間隔期為三個月;因重大違法以及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強制退市公司,提出申請的間隔期為十二個月;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提出申請的申請間隔期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其次,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特別規定了嚴格前置條件。《辦法》規定,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未同時符合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撤換責任人員、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等條件的,上交所將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第三,對於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和被“錯判”重大違法的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地位,《辦法》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重新上市後的交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簡化和差異化安排。
?主動退市可享重上市優待
據上交所方面介紹,為鼓勵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進退自如”的市場化流動機制,上交所對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規定了一定的多項“優待”措施,主要體現在申請間隔期、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式三方面。
首先在申請間隔期方面,主動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後隨時申請重新上市。
其次,在申請文件方面,公司認為相關申請文件不適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免於提供。
第三,在審核程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決定的時間減半,由常規的六十個交易日縮短為三十個交易日。
?是否退市整理交易自主決定
針對處於重大資産重組進程中的退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細則》規定,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選擇是否終止重大資産重組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據了解,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將對上市公司産生重大影響,若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能會造成其股票交易大幅波動,不利於市場穩定,也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此,有必要尊重公司及股東自主意願,由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自主決定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記者 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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