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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視點:退市者並非都是“壞蘋果”主動退市或成另一選擇

  • 發佈時間:2014-10-21 03:09: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退市者並非都是“壞蘋果”

  主動退市或成另一選擇

  ■朱寶琛

  上市公司的退市分為兩種情形,分別是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從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情況看,近年來雖然有一些主動退市案例出現,但總體而言數量不多,方式也比較單一。

  所謂主動退市,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産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其實,主動退市在境外成熟市場所佔的比例並不低。以美國為例,主動退市的比例甚至超過了強制退市,如2003年至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約1/2為主動退市,而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為8%,主動退市更是佔近2/3的比重。

  但是,在A股市場,從過往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選擇主動退市的可謂屈指可數。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資本市場對主動退市始終缺乏統一認識,導致在制度層面未能給予足夠重視與應有地位,表現為在退市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混同,沒有充分體現主動退市的特點。

  此外,主動退市與並購重組活動往往結合緊密,但我國市場收購、回購等並購重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余股強制擠出、杠桿收購工具等配套制度,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較重,導致主動退市的制度成本與社會成本總體偏高。

  不過,日前證監會發佈的新版退市意見,對主動退市做了詳盡説明,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雙2/3表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同時,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還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應該説,這一系列舉措,讓選擇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吃了一顆“定心丸”。為上市公司自主選擇交易或轉讓場所、更好利用資本市場服務於自身發展戰略提供了更大便利。因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退市成了判斷一家公司“好壞”的標準,只要是退市的公司,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這家公司就必然是一家“不好”的公司。

  這種觀念顯然是以偏概全了。因為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忽視了主動退市這一情形。所以説,主動退市制度的安排,一方面糾正了這種錯誤的觀念,另一方面也為主動退市的公司正名,使得退市公司不能再被直接貼上“績差”的標簽。

  當然,完善退市制度必須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在主動退市方面,我們看到證監會此次進一步完善了內部決策程式,提出“雙2/3以上通過”,即“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應該説,這樣的規定,為中小投資者繫上了一根安全帶,切實地保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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