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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可自主處置

  • 發佈時間:2014-09-25 08:51:2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幾十年創業,時代集團總裁王小蘭深知,在各地進行産學研時,高校、院所頭上始終懸著“四把劍”。

  “一是無形資産視同有形資産管理,擔心國有資産流失,無法實現有效的成果轉移;二是高校幹部與國家機關幹部同樣管理,無法實現連人帶土的轉移;三是人才雙向流動的制度通道不通,大學教授帶成果轉移到企業,但卻回不去了,影響轉移積極性;四是科技人員致富沒底氣,職務發明通過什麼樣的機制轉讓給個人及團隊?現在不是比例多少的問題,而是定心丸問題。”

  作為中關村的一名老兵,王小蘭知道,“這些問題不解決,從事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的科研人員就沒有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企業創新將成為無源之水”。

  改革,就要拿掉這些懸在高校、院所頭上的“劍”。9月24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向社會發佈。《意見》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之外,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産權由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賦予承擔單位自主處置權。

  爭議: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到底歸誰

  “社會上很多人擔心,屬於職務發明的科技成果要轉化,算不算國有資産流失?”作為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孫逢春聽到了很多“顧慮”。

  從2011年實施的南京“科技九條”開始,他談到了各地對於科技成果的改革。在他看來,“科研人員雖是發明專利第一完成人,但職務發明成果作價入股,牽扯到國有資産管理,環節多手續繁,還有政策風險”。

  他所説的政策風險,指的是各地改革中關於國有事業、企業單位有關職務發明成果的收益歸屬條款,與國家的相關規定有衝突。

  2007年,我國修訂的《科技進步法》被稱為中國版的《拜杜法案》,其中明確規定,高校作為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享有財政資助科技項目中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

  但是,這部法律在執行中卻因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而受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高校以科研成果作價入股視為無形資産,納入國有資産管理,都須審批並上繳相關收益。

  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到底歸誰?

  在此之前,北京一直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改革。2010年,北京探索開展科技成果處置許可權改革試點,明確了市屬科研單位對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進行産權轉讓或登出産權,包括調撥、捐贈、出售和轉讓等,但對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處置許可權有明確限制: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進行處置,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而一次性處置800萬元以上的,仍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不過,科技成果的時效性,決定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緊迫性,審批環節手續繁瑣,往往會導致錯失科技成果轉化良機。與此同時,由於政府和科研單位之間對科技成果産權關係不明晰,科研單位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瞻前顧後、畏手畏腳。

  “改革是複雜的系統工程,是深層次利益格局的調整,是對科學規律的認識和尊重。”在北京市科委主任閆傲霜看來,“原有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存在的合理性,發展過程中逐步成熟細化,‘安全,保險’了,但當它們成為創新的阻礙,形成了藩籬,就必須破除,必須改革,必須創新。”

  改革:政府“做減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做加法”

  “今天的科技體制改革改什麼?打破科技體制機制束縛是改革的主要任務。”王小蘭認為,“當下,經濟下行,企業轉型,只能依靠創新實現升級。”

  深知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四把劍”問題,王小蘭認為:“改革,首先要為創新源頭的大院、大所、高校鬆綁,再次釋放他們的創新活力。只有他們活了,我們企業才能活。”

  7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選擇部分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

  在孫逢春看來,這對解決事業單位的處置權問題是一個重大利好。而北京的改革,正契合了國家的改革精神。

  “創新是探索實踐,探索難免有失敗;創新是為天下先,難免有風險。我們追求的是成功,因此要有智慧。這種智慧來自於深入的調查研究,來自於科學的思考判斷,來自於寬廣的視野胸懷,來自於高度的責任使命。”閆傲霜説。

  閆傲霜介紹,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意見》明確提出,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産權由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賦予承擔單位自主處置權。對於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合作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

  而在明確了科技成果處置權之後,《意見》還提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劃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剩餘部分留歸單位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於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經批准可一次性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意見》在政府‘做減法’的同時,更加突出強化的是科研單位的‘加法’,是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的‘加法’。”有關專家表示。

  期待:國家政策和相關細則儘快出臺

  “一個標誌性文件”,為創新創業“鬆綁加力”,這是王小蘭眼中的《意見》。

  在提到對於北京改革的進一步期待時,王小蘭説,“美國國家有成果強制轉化的法案《拜杜法案》,要求科研成果必須擊鼓傳花式地轉移出去”,而要實現我國的“擊鼓傳花”,“需要上下聯動的改革體制設計”。

  王小蘭説,現在各地方都做了許多改革的先行先試,都是有含金量的改革方案,但依靠地方卻改不下去,“由於許多事權集中在中央”,“明顯存在地方政府積極,中央各部門改革動力不足及不一致的問題”。

  “改革按什麼方式推進?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需要明確。”王小蘭建議,“建立上下聯動的改革機制。鋻於中國地大,科技領域眾多,改革可採取頂層設計與實踐相結合的方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部部長呂薇和王小蘭的觀點不謀而合。在呂薇看來,“創新政策是綜合政策,需要科技政策、教育政策、財稅金融政策、貿易政策、産業政策、競爭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的協調配套。一項創新政策往往涉及多個部門,不是單個部門能夠落實的。如,技術轉移中科技人員股權激勵政策就要涉及科技、工商、國資、財政、稅務等多個部門。而目前我們有些政策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和相關部門配合,把政策落到實處”。

  作為北京的科技主管,閆傲霜表示:“每個政府部門都是改革的參與者、組織者和推動者。我們要認真審視自己的工作,不去簡單抱怨別人不改革、別人是障礙,這樣,改革就會順暢得多。同時,也不能因為超出自己的職責範圍就不聞不問,應該主動溝通協調,出主意、想辦法,共同為改革想招、一起為改革發力。”

  “北京改革對各地有啟示作用,希望接下來能有細則出臺。”來自高校的孫逢春的期待則更為明確,“在過去多年裏,我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進行了很多努力。我也知道,對各地而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問題,國家政策應該儘快出臺。”

  (科技日報北京9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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