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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唱前,先付費

  • 發佈時間:2015-01-31 05:52:5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綜藝節目的類型多種多樣,但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於他人製作的綜藝節目,電視臺如希望播放,視頻網站如希望提供點播服務,均需要經過製作者許可

  近年來,包含各類音樂、舞蹈表演或才藝展示的綜藝節目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內容日益複雜,在給觀眾帶來歡聲笑語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版權問題,應引起綜藝節目製作者、引進者和傳播者的注意。

  綜藝節目的製作,往往涉及對他人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影的利用,製作者應當分別獲取權利人的許可。例如,《中國好聲音》中使用了大量歌曲(音樂作品),要讓參賽歌手公開演唱歌曲並進行現場直播和錄製,都需要經過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將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組織他人表演時,獲得許可的責任在於組織者而非作品的表演者。因此,綜藝節目的製作者有義務及時獲得版權許可。

  綜藝節目的類型多種多樣,但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有的製作者從大量單一節目中獨具匠心地進行選擇和編排,使由此形成的綜藝節目成為彙編作品,如春節聯歡晚會。有的綜藝節目名為“現場秀”,其實嘉賓們都是按照編導的安排,根據事先確定的臺詞和故事進行表演,這類綜藝節目類似於以劇本為基礎的舞臺演出。從拍攝的角度看,如果影像體現了在拍攝角度、鏡頭轉換與銜接和特效等方面的獨特安排和設計,則電視綜藝節目還可能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即使是對現場表演較為古板、機械的拍攝,也能形成錄影製品,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對於他人製作的綜藝節目,如電視臺希望播放,或視頻網站希望提供點播服務,均需要經過製作者許可,在“開唱前先付費”。

  電視臺從境外引進綜藝節目時,應注意區分對節目本身的引進和對節目模式的引進。引進節目,意味著獲准以電視播放等方式傳播境外已經製作完成的節目。如優酷馬鈴薯引進南韓綜藝節目《Running man》,就屬於引進節目。引進節目模式,是指對方提供的並不是製作完成的節目本身,而是該節目固定的風格、套路、製作程式、參與者應遵循的統一規範等“模式”。如《中國好聲音》和《中國達人秀》的節目模式就是從境外引進的。引進節目和引進節目模式涉及的版權問題完全不同,對於前者,中方需要購買版權,也就是外方許可我方傳播其享有版權的作品或錄影製品;後者則與版權交易無關,因為節目模式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創意,模倣他人的節目模式製作自己的節目並不構成版權侵權。當然,要製作出相同品質的綜藝節目,往往離不開外方對製作方法、流程與技巧的傳授與指導,因此也需要向外方付費。但所支付的並不是版權許可費,而是技術指導費。外方有時要求在合同中約定:中方製作的綜藝節目屬於演繹作品,不經外方許可不得使用,或者約定由外方取得該綜藝節目的版權。這種約定缺乏版權法上的依據,應當儘量避免。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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