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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黃浦書記區長,“夠不夠”之惑何來

  • 發佈時間:2015-01-26 08:31:42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市1月21日宣佈,就跨年夜踩踏事故問責黃浦區書記、區長等11名官員。如此的問責力度夠不夠呢?

  客觀地説,出了這樣嚴重的踩踏悲劇,上海市的問責決定出得越快,追責的官員級別越高,越能受到輿論的歡迎。

  需要承認,今天中國的輿論還是“蠻厲害”的,它早已成為中國各地決定如何處理公共事件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然而問責這件事,首要依據還應當是相關法律和制度,輿論的意見應是參考性的。輿論往往能較準確地表達公眾意見的方向,但它並不提供度的尺規。不理睬輿論和被輿論牽著鼻子走,都不應當提倡。

  中國已有《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官員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對什麼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輿論顯然有分歧。中國恐怕要經過一個個案例的積累,逐漸形成“慣例”和圍繞它的共識。如果國家能夠就此形成更清晰的明文解釋,就更好了。

  迄今為止的解釋就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3條的內容。從實踐看,2004年北京密雲官方組織的活動中發生惡性踩踏事故,死37人,事後密雲縣書記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長引咎辭職。上海靜安區2010年發生致58人死亡的居民樓火災,靜安區區長丟官,書記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有人據此認為,上海黃浦區這次踩踏發生在群眾自發的活動中,因而把“直接負責”的官員限定在黃浦區正職領導者的級別上,是恰當的。

  由於黃浦區書記區長等人參加了事發當日有違規定的聚餐,對他們雙雙追責更顯得順理成章。

  中國官員因事故被追責有上達正省級的例子,比如北京2003年非典和山西2008年重大煤礦事故都追查了省級領導,但那兩次的情況與北京密雲和上海黃浦踩踏事故都有所不同。北京非典顯然是當時北京市公共安全的全局性失誤,山西的事情則屬於“屢禁屢犯”。

  然而這些追責的案例並沒有在輿論層面形成權威的聯繫,官方沒有明説,輿論朝這個方向的解讀也很少。在輿論場上,每當出事時總有更激烈的追責主張出現,而且常能得到一些支援。

  追責規則在操作層面的清晰化需要進一步推動,這方面的懸念越少越好。由於官方的整體公信力尚有不少問題,輿論傾向於歡迎更高級別的官員承擔責任。只有更明確的規則才能有效指導各地官方,使它們面對重大事故時更及時發出相關表態,如道歉等。這也才能更準確引導公眾的期待,並讓社會的注意力不總是集中在追責這一個焦點上,而是同時關注如何才能全面汲取共同的教訓。

  從北京密雲到上海黃浦,中國從官到民不能説沒有吃一塹長一智,但我們可以斷言未來不會再出這樣的悲劇嗎?大概很多人都會有點兒猶豫。去解決讓我們猶豫的那些原因,追責是其中之一,但它肯定不是我們所擔心的全部。(《環球時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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