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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司法和輿論各行其道

  • 發佈時間:2015-01-12 08:31:54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二審維持死刑裁定到最高法院核準,復旦投毒案還存在一定變數。輿論繼續圍觀此案時,理當保持客觀、冷靜、中立,尊重人民法院基於法律和事實的獨立審判,避免對各方當事人造成的二次傷害。

  案件一波三折,引發輿論風暴

  復旦大學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上訴案,1月8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裁定需經死刑復核程式核準後發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這起案件因為投毒者和被害者身份特殊及作案方式奇特,從案發到偵破再到一審、二審,每個環節都引發輿論和公眾的高度關注。尤其是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後,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簽署求情信,請求不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林森浩手寫道歉信,二審時辯方專家證人提出,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無不成為引發輿論熱潮的風暴眼。現在,該案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二審維持死刑並不代表就此完結,輿論的關注仍將持續。但輿論對此案的高度聚焦,理應堅守底線,切忌過度干預,讓輿論監督變異為輿論審判。

  “媒體審判”可能給法院審判帶來壓力

  此前,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都是輿論圍觀的熱點。基於輿論傳播規律,媒體在報道案件時為吸引關注,往往會突出血腥、悲情、仇恨、無助等情節因素,或進行片面、割裂或過度報道,或使用感情色彩與傾向性濃厚的詞語報道案件,以“正義”之名對裁判結果進行暗示,出現所謂“媒體審判”和“未審先判”。這些都可能給法院獨立審判帶來巨大的壓力,使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陷於複雜境地,造成審判不公。

  司法審判有其自身獨特的運作規律,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原則。唯有如此,裁判結果才能經得起歷史檢驗。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需要專門人員利用技術手段在司法規則下查明證據,對案件的自然事實進行復原,這一過程是枯燥無味的,也是一般輿論難以理解的。如果只問結果而漠視過程,輿論難免選擇案件的突出點來報道,這難免誤導公眾,降低民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感,損害法院獨立審判權。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共同目標

  輿論界和司法界都應有“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也不同於新聞事實”的共識。傳媒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應明確監督範圍和邊界,堅守客觀公正的底線,尊重各方的話語權,勿作背離事實的煽情炒作,切忌用價值判斷代替事實判斷,用觀點表達代表真相調查。而司法工作人員在輿論監督的外部環境中,須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賦予的獨立審判權,對一些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必須頂住輿論的不當干擾,堅持做到不枉不縱。

  我們説讓司法的歸司法,輿論的歸輿論,讓司法和輿論各行其道、各得其所,並非要把司法和輿論人為割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傳媒與司法的共同目標,司法審判是保證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輿論監督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重要保障。實行司法公開,為媒體報道提供便利是保障審判公正的有效途徑,更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從二審維持死刑裁定到最高法院核準,復旦投毒案還存在一定變數。林森浩命懸一線,林森浩父母及被害者黃洋父母的煎熬令人同情。輿論繼續圍觀此案時,理當保持客觀、冷靜、中立,尊重人民法院基於法律和事實的獨立審判,避免對各方當事人造成的二次傷害。在一個變革的時代,形成健康共識,拯救轉型社會中的法治信仰缺失,是司法的責任,也是媒體的責任,更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

  (《北京青年報》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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