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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後不能當“甩手掌櫃”

  • 發佈時間:2015-01-23 19:30:2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推進和公共服務需求的日趨多樣化,客觀上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相應轉變。同時,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提出了“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的要求。

  可以説,在部分公共服務領域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取代政府直接提供服務,是公共服務需求多元化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雙重需要。當前,各級各地政府在不同領域,都陸續開展了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嘗試。但是,在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執行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出現了政府購買完社會服務就當“甩手掌櫃”,不再過問服務品質和公眾實際需求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存在的問題

  據財政部2014年下發的《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規定,政府對購買社會服務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三類是為增加國民福利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問題多發。

  一是一些政府部門在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方面購買的社會服務實施過程中當“甩手掌櫃”,導致社會管理品質下降,公共政策低效。

  目前,在這些領域已經開展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是將一些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委託給社會仲介實施,如審計部門開展的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活動,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各類會計師事務所來執行。但是在操作過程中,由於監督措施不夠,當事務所利用審計工作進行尋租的利益大於其提供服務獲取的正當收益時,就存在較大的尋租風險,導致出現虛假審計報告等情況,擾亂了市場的有效運作秩序,最終引起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品質的下降。

  二是一些政府部門在為增加國民福利方面的購買社會服務實施過程中當“甩手掌櫃”,導致公共服務品質下降,社會福利受損。

  一些地方政府在採購公共服務過程中,由於前期招投標管理不嚴格,合同內容的簽訂不夠細化,事中的監督不夠完善,導致了公共服務品質大幅降低,社會公眾利益受到很大影響,財政資金造成較大浪費。如某地區政府購買的環境清潔衛生服務,由於監督管理措施不到位,中標方把衛生服務通過非正式途徑進行了轉包,承包方則由於資質不合格導致了當地環境衛生品質明顯下降,公共衛生服務效果大打折扣。購買社會服務和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環境衛生服務相比,雖然節約了財政資金,但是卻由於監管不到位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失,也就沒有達到購買社會服務的目的。

  完善監督評價體系

  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在節約財政資金、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不會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這就需要在購買社會服務政策實施後,建立和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監督評價體系,以確保購買服務的實施品質能夠達到預期目標。

  一是需要完善日常監督體系。在開展購買社會服務之前,負責管理的相關部門應制定出比較清晰的政策或者服務目標。在將相關服務委託給社會機構後,應隨即開展監督,對偏離績效目標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整改措施的制定,要以項目外包之前擬定的社會目標或者經濟目標為導向,同時,加大對服務違約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提高服務機構的違約成本,確保其提供服務的品質。

  二是需要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對於服務的提供方,除了通過日常監督對其服務進行約束和規範以外,政府還應建立分期的評價體系,在項目進展到一定時間節點後,管理部門應按照設定的評價體系進行購買服務品質績效評價,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後續合作事宜。在評價中,除了對項目本身的評價,還要注重其資金節約效率、服務品質和政府直接實施項目的橫向對比。對於一些政府購買服務後,無法監管或者監管成本過高導致服務品質偏低的行業,則宜實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務的做法,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採取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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