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子”不能只打在物管一方
- 發佈時間:2015-01-23 11:31:59 來源:濱海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提高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社會知曉率,日前,本市物業管理部門根據受理業主日常諮詢和投訴涉及的集中問題,編寫了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問答50問,下發到轄區內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小區。記者近日就本市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方面的相關規定,採訪了濱海新區規劃及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全面解讀物業管理以及日常服務的相關內容。
濱海時報:對於新建商品房小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誰來選聘?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起止時間如何規定?
答: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新建住宅商品房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並由雙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至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終止。
濱海時報:我們經常會提到管理規約,那麼,什麼是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誰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由誰制定?購房人在購房時通常需要“雙確認”,指的是什麼?
答: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並受其約束。
濱海時報:什麼是物業管理服務費?對業主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有何規定?
答:根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作養護費。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按月交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濱海時報: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物業服務企業可否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
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合同關係。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需要和業主協商確定。
時報記者 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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