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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差 業主不交費行不?

  • 發佈時間:2014-09-25 14:42:00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魯燕 李鐘鳴  責任編輯:姚慧婷

  “你的服務品質那麼差,我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環境條件,憑什麼給你物業費!”法庭上,面對物業公司説他“不交物業費”的説法,業主張志剛説。昨天,惠濟區法院認為,這家物業公司的服務品質確實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業主必須得交物業費,“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蒐集相應的證據到法院起訴。”主審法官説。

  業主:物業服務品質根本就不好

  幾年前,張志剛在鄭州一花園小區買了一棟複式別墅。但從2012年3月1日起一直沒有交納過物業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多次找到他溝通後,張志剛仍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將業主張志剛告到法院,請求判令張志剛交納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7000余元。

  “他們物業公司是非法進駐我們這裡的,再説了他們服務品質根本就不好。”庭審中,張志剛認為拒交費用理所應當。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當初與小區業主協調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後,也確實為小區廣大業主及張志剛提供了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且該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2年左右,大部分業主均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物業服務費,張志剛以合同無效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不利於小區物業服務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物業管理服務具有公共性,物業服務費是小區安全、衛生環境的維持,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正常生活秩序的運作所必需的費用,如果個別人不交納物業服務費,將損害大多數業主的利益,故不能免除張志剛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物業公司要求張志剛按該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援。但因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在小區綠化、路燈照明、監控設施等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物業公司要求張志剛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不予支援。最終判決,張志剛支付物業費6000余元。

  法院:業主物業費得交,物業存在問題需改善

  法官提醒:不交物業費,業主敗訴居多

  主審法官説,業主由於不滿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服務費的糾紛比較常見,而在起訴到法院的案例中,業主敗訴的居多。

  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在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的前提下,業主都應該交納服務費用,這也是合同義務。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或向有關部門反映。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利益,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也可在收集相應的證據後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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