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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踩踏事件該如何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1-23 03:32:1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去年12月12日,我家附近某大型超市舉辦“雙十二低價風暴”活動,現場發放禮品並贈送現金券。當時現場聚集了很多人,大家哄搶禮品和現金券,現場秩序一片混亂,包括我母親在內的好幾個老年人被擠倒摔傷。事後,我母親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期間共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現在我母親已經治療終結,但由於我並不清楚是誰將我母親擠倒的,所以不知向誰索賠,請問我該怎麼辦?徐樹美

  徐樹美讀者:

  首先,你必須弄清楚誰具有賠償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雙十二低價風暴”活動的組織者是某超市,該超市當然具有採取相關措施,保障參與者安全的義務,但該超市並未履行該義務,致使你母親受傷,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你必須弄清賠償哪些損失。《侵權責任法》第16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又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鋻於你母親的實際情況,你母親除可以向超市主張已支出的醫療費外,還可以主張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另外,如果你母親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的話,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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