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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 還需跨越多道坎

  • 發佈時間:2015-01-20 05:33: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城市,江西新餘市嘗到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帶來的甜頭。新餘市環保局副局長黎群清楚地記得,就在兩年前,他還在為毓秀山觀巢林場的一處鉛鋅礦尾礦治理髮愁。大片裸露的焦黃色土壤、黃褐色水,像一個巨大的傷疤,格外扎眼,雨水沖刷出的大量重金屬物質還嚴重威脅了孔目江飲用水源安全。治理吧,沒這個資金和技術實力;運走吧,耗資上千萬元不説,還會形成新的污染。怎麼辦?

  永清環保的參與給這座廢棄鉛鋅礦治理帶來了曙光。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申曉東告訴《經濟日報》記者,試點工作開始後,永清環保採用專業的治理技術,用藥劑將可能進入水體的重金屬污染物固化,然後在礦渣上覆蓋80釐米厚的土壤,並栽種了松樹和柏樹。經過一兩年的治理,最終解決了這個多年的難題。

  “預計耗資上千萬元的環境治理工程,實際花費不到300萬元。”黎群説,“政府花錢買服務,不僅省掉了人員費用,而且治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目前,新餘啟動的7個試點項目,已有3個建成,通過政府購買環境服務的模式,全市環境治理成本減少約15%至20%。

  “與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模式相比,第三方治理優勢明顯。”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教授藍虹説。這體現在,實行第三方治理,將分散在各企業的治污工作,由第三方負責運營,實現了治理的專業化、規模化和集約化,可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同時,治污責任向第三方轉移和集中,對監管部門而言,減少了監管對象,大幅降低了執法成本。而第三方治理公司由過去單純的設備製造、工程建設,拓展到投資運營服務,企業競爭力將大大提升,從而對環保産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誠然,第三方治理是一個可以實現多贏的治理模式。但是,數據卻顯示,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的市場化運營比例較低,只有5%左右,遠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市場化運營達50%左右的比例。人們難免發問:這樣一個多贏的治污模式,緣何進展緩慢?

  究其原因,第三方治理目前還面臨著諸多挑戰和困難,需要跨越多道“坎”。

  首先是第三方和排污企業責任如何界定。“以前,企業超標排污,責任很明確。引入第三方企業後,排污企業會認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處理,排污不達標應由第三方擔責,治污方會認為排放不達標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導致污染難處理。”湖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污染監督處處長劉帥説。

  互相推諉之外也有互相勾結。實踐中,一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往往成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幫兇,與排污單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環評材料、偽造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如有些第三方機構幫企業挪動煙囪上的監測點位置,或改變線上監測的程式設置,讓廢氣排放達標。

  劉帥解釋説,在現有法律條件下,排污企業仍是法律責任主體,一旦發生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情況,即使排污企業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仍需承擔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下,排污企業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大大降低了其採用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積極性。

  除了責任不明確,計劃變動帶來的投資運營風險也讓不少第三方企業心有畏懼。桑德國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智明有著多年的投資運營經驗,對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了然于胸。他告訴記者,現在開發區也好,工業園區也好,往往是邊建設、邊招商。如此一來,越到後期,入駐企業越可能與當初園區的産業定位不一致,結果是要處理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更加複雜,對原有處理系統産生的衝擊較大。“第三方企業要處理的污染物更複雜了,處理成本無疑會抬高,而且設備的使用壽命也將縮短,如果沒有一個動態的價格調整機制,企業將陷入虧損狀態。”董智明説。

  此外,付費保障、稅費繳納、專業化處理能力等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制約著第三方治理的順利推進。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説,排污企業如自行治理污染,其治理費用可計入生産成本,無須納稅。而如果委託第三方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排污企業向第三方支付污染治理服務費用,環境服務公司作為企業需繳納各項稅負。“這無疑是增加了全社會的污染治理成本,不利於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總之,接受採訪的專家、管理人員都表示,第三方治污是儘快扭轉我國環境持續惡化的有效路徑,宜儘早尋求突破口,吸引更廣泛的社會力量聯合治污。如今,國家《意見》的出臺,是否意味著從此打開了工業污染治理市場化的大門?

  對此,董智明持謹慎樂觀態度。“第三方治理説了很多年,但一直運作得不理想,根子在於監管不嚴、處罰不力。如果監管到位了,處罰足夠嚴厲,企業無法偷排或者閒置環保設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也就起來了。否則,這個市場不可能發展。”

  處罰措施震懾力不足也影響了排污企業購買第三方治理服務的積極性。“很多時候,違法成本遠遠不及添置一套治污設備和維護一條完整的治污工藝流程的成本高。”藍虹表示,第三方治理的成本優勢只有在守法的環境下才能成立,當違法成本遠低於守法成本時,第三方治理的低成本也就失去了優勢和吸引力,難以形成市場並壯大。

  可喜的是,這一狀況正在得到改變。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定,在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以後仍不改正的,將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行政拘留。此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都將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簡單的財産處罰到財産、人身雙重處罰,從一般性的處罰到按日計罰,企業的違法成本已越來越大。

  此外,“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必須明晰責任,才能免除相關企業的後顧之憂。”藍虹説。目前的規定是要求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對此,藍虹認為,應該由第三方而不是排污企業來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這樣的話,既可以讓更多的排污企業有動力將治污交給第三方,有利於第三方企業的做大做強,同時也讓第三方有動力去監測排污企業的行為,真正做到污染者付費。”

  藍虹説:“只有解決了動力和責任問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才能得到最大釋放,其他問題的解決才具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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