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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1-20 00:32: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潘家永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春節俗稱“年節”,是中華民族集祈年、慶賀、娛樂為一體的最隆重的傳統佳節。我們春節中的生活,有一些牽涉到嚴肅的法律問題。

  壓歲錢的所有權應歸孩子

  【案例】

  春節期間,田雨雖然發出去了5000多元的“紅包”,但12歲的女兒曉敏也有不少進賬,收到了近6000元。田雨動員曉敏上交,但曉敏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田雨認為,近6000元現金並非小數目,孩子自製力不強,管這麼多錢會出事的,於是堅持要曉敏全部上交。曉敏很不服氣地頂撞説:“壓歲錢是給我的,你沒有權利收走。”那麼,孩子收到的壓歲錢到底歸誰,究竟如何處理才妥當?

  【分析】

  “恭喜發財,紅包拿來。”每逢春節,孩子們最高興的事莫過於收到來自各方的大大小小的壓歲紅包。大人給孩子壓歲錢是一種習俗,也是一種祝福,而在法律上則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壓歲錢的所有權自然歸孩子。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認為,他人給孩子壓歲錢畢竟只是名義上的,孩子只不過是充當了大人之間人情往來的橋梁而已,其中也蘊含著家長之間財産交換,因此大筆壓歲錢應當上交,實際上這是個認識誤區。

  當然,考慮到孩子還未成年,很難正確支配大筆現金,甚至會形成揮霍習慣,因此,大筆壓歲錢應當由家長掌管為好,這也有法律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産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説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既然是保管,就不能隨便動用。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的規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麼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家長在保管壓歲錢期間,可以為孩子建立一個理財賬戶,幫助和引導孩子制定理財計劃,培養孩子的理財觀念。

  送收變味“壓歲紅包”當心犯罪

  【案例】

  老徐是當地有名的建築包工頭。聽説某村要實施村莊改造,為拿下該工程,老徐逢年過節就到村幹部吳某家走走,送些煙酒,吳某爽快笑納。

  2013年除夕之夜,老張再次來到吳某家,臨走時丟給吳某一個裝有2萬元的紅包,説是給他孫子的壓歲錢。2014年3月,在村莊改造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吳某暗地裏幫了不少忙,使老徐順利地拿到了項目承建權。後有人向縣紀委反映項目招投標中存在違規問題,吳某案發,其收受老徐2萬元“壓歲紅包”涉嫌受賄,之後縣檢察院以吳某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分析】

  親友之間基於親情和友誼而饋贈禮物,是一種傳統,長輩給晚輩壓歲錢,也是我國的傳統習俗,這些都是正當、合法的。

  可有的人為拉近與領導的關係,做好鋪墊,好讓領導今後為其獲取某種不當利益,往往在逢年過節或者乘領導家中婚喪嫁娶之機給壓歲紅包、送貴重禮品。這種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賄,如果收受者許諾、著手或者已經為送禮者謀取某種利益,則屬於受賄性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只要涉案數額超過5000元或累計超過5000元,就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行賄罪。

  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吳某的笑納,雙方心照不宣,這無疑背離了壓歲錢的傳統本義,而且吳某事後也確實利用自己職務之便為老徐謀取了利益,其行為顯然構成受賄罪。對老徐來講,如果獲取的項目承建權屬於不正當利益,則其送出壓歲錢的行為構成了行賄罪。

  春節加班必鬚髮給三倍工資

  【案例】

  2014年春節,某製衣公司因生産需要,安排孫某等10名員工春節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給孫某等人每人發了200元的紅包。

  春節假期結束後,公司通知孫某等人可以自行選擇時間補休,孫某等人不同意補休,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則稱:安排補休是勞動法規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經發的紅包就是加班費。後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過問下,孫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資。

  【分析】

  春節及春節放假不僅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我國實行8小時工作制,並規定在春節等法定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春節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産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支付給不菲的加班費。

  對此,《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上述各情形中,只有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和支付加班費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在其他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按標準支付加班費,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規避。

  另外,有些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加班的員工發“紅包”,其實,“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而加班費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的補償,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紅包”無法直接代替春節期間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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