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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再度啟動

  • 發佈時間:2015-01-14 20:29:2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劉海飛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中國,國內貿易包括消費品和生産資料購銷業,即商品的批發零售,也包括商貿物流、拍賣、典當、餐飲、住宿等生産生活服務業,是一個多行業的龐大體系,而按照業內約定俗成,流通業與國內貿易行業在概念上等同。

  1992年原國內貿易部成立之前,內貿流通主要分屬原商業部和物資部管理,流通體制改革也由兩個部門在生活資料(包括生活服務)與生産資料(包括生産服務)兩大流通領域各自推進。原商業部系統的流通體制改革起步較早,但最初的改革如1979年開始的農副産品提價、開放城鄉集貿市場、允許個體經營商業等,僅是商品購銷政策和經營政策的局部調整,並未從根本上觸動原有的商業計劃經濟流通體制。全局性的商業流通體制改革始於30年前的1984年,當年的國務院92號文件對商業流通體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之後國務院又于1986年發出國發56號,1987年發出國發55號兩個文件,對各項商業改革的目標及政策加以補充、重申和細化。歷經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10年的流通體制改革,計劃經濟的指令性流通體制被完全衝破,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自由流通體制初步形成;市場上的商品和服務不斷豐富,買方市場逐漸成為常態;流通行政管理也徹底實現了政企脫鉤,不再直接管理系統內企業,而是面向全社會流通業實施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當然,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回望總結,這一段流通體制改革在有些方面並未實現初衷,也付出了一些社會代價,留下了一些歷史遺憾。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務院就內貿工作又下發過幾個文件,主要有2005年的國發19號文件和2012年的國發39號文件,對行業進步産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鋻於當時的經濟形勢和發展任務,這兩個文件也包括2014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對內貿工作所發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指導並促進流通産業加快發展,解決流通發展面臨的主要困難,而對內貿流通體制這類上層建築改革問題涉及不多。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這標誌著中央再次吹響了全面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號角,所提目標與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主題相呼應,同時也準確體現出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在流通行政上的應有作為,抓住了影響國內流通健康發展的主要矛盾。

  據了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已將內貿流通體制改革的任務交由商務部牽頭。為此,商務部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班子,對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從三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疏理總結以往內貿流通體制改革的經驗教訓,借鑒國外先進的流通管理方法,以建設法治健全的營商環境為主要目標,形成內貿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二是按照總體思路為國務院代起草內貿流通體制改革指導文件,上報國務院審改後正式發佈。這次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將超越以往僅涉及內貿自身發展的局限,強調貿易服務經濟全局的基礎性、先導性定位;將重點在流通主體、客體、載體及行業管理上依法立規矩;將加快推進政府內貿管理轉變職能、搞好服務。三是開展內貿流通體制改革試點。考慮到中國國內貿易在立法上的缺失,此次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又是改革的主線即中心任務,商務部擬選擇若干個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開展試點,要求每個試點城市選擇1~2項條件較為成熟的改革內容重點突破,為面上的改革創造可資借鑒的經驗。試點週期一般為1~2年,難度較大的改革項目可酌情適度延長。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標,是在整個內貿流通領域基本理順政府內貿行政與國內市場、與參與流通的企業、與涉商社團組織及服務機構的關係,形成流通領域各個主體依法參與流通治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內貿流通格局及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為中國經濟轉型升級和民生改善提供正能量和新動力。

  在商務部指導下,上海、南京、青島、廈門、廣州、成都、黃石等一批城市已經完成改革試點方案的起草,幾個城市的試點方案還赴京彙報並通過了專家論證。據曾經參加上海方案論證的專家介紹,其方案在指導思想上聚焦于“市場規則、營商環境、流通創新”三大領域。其中前兩個領域是純粹的內貿流通體制改革,流通創新則主要是發展問題,但也涉及了流通體制中內貿管理職能的轉變,如推進農産品流通體系的公益性建設等。上海還將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某些做法應用於本次流通體制改革,擬構建一個“市場決定、政府有為、社會協同”三位一體的現代流通治理模式。青島的試點側重於商貿流通的地方立法,廈門側重於探索完善公益性流通基礎設施,南京側重於商務行政向行業組織讓渡部分管理職能,成都側重於理順各政府部門流通治理的權責劃分,廣州的改革方案則突出了促進行業誠信自律及行業組織去行政化等內容。

  可以預見,2015年內貿流通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將在選定的城市全面展開,國務院關於內貿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文件也將適時出臺。目前,由於這個改革文件仍在起草過程中,其所涉及的內容或要點均未披露,因而無以置評,但業內專家對此次深化改革仍充滿期待,故提出以下希望及原則建議:

  流通體制主要涉及上層建築,因此,一是要用法治理念統領改革方案的制定;二是應把轉變政府內貿管理職能作為此次改革的主要抓手;三是要將推進政府內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流通體制健全化和營商環境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並納入流通現代化建設內容。最終應改變內貿行政管理職能與權能不對稱、微觀越位與宏觀缺位並存的局面。

  改變內貿流通行業管理由內貿行政部門獨家承擔的局面,建立“五位一體”的內貿行業治理結構。即在遵從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內貿行政的商政管理(含公共服務)、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管理、流通社團組織的自治管理(含行業自律)、內貿流通企業的自我管理、媒體及消費者等各方面的社會監督管理,劃清各自職責,形成協同機制,使流通行業管理的決策、執行、監督、資訊反饋有機統一,銜接緊密,提高管理效能。其中,內貿行政管理仍是行業管理的決策核心,依法行使提供流通基礎設施、制定規劃規章及流通行業政策等法定職能;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實施統一的流通行業政策,在各自的專業領域依法履行職能;事務性、技術性的工作職能應下放給行業組織或實行政府向專業機構招標外包,內貿行政部門對後者履行職能的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可先由試點城市通過修訂地方法規,對“五位一體”的內貿治理結構依法明確,在試點中改進完善總結經驗後予以推廣。

  按照“三原則”推進流通管理法治化。即法無禁止的流通主體即可為,包括流通主管部門在內的政府各部門不得干預;法無授權的流通管理部門不可為,一般情況下不出臺管理性規定;法有規定的必須為,流通管理部門必須依照已有的相關法律規定出臺管理規章,把流通管理中的法定事項管起來。此外,還應當在試點城市完善地方流通法規的基礎上,對國家層面的內貿流通法律抓緊填補缺項,可先以行政法規的立法形式缺什麼補什麼,綜合性的流通大法從長計議。今後,有關內貿流通的規範性文件應逐步做到:直接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強制性標準中的條款,依法發文,推進政策管理法治化。

  內貿管理職能應逐步從管理社會流通行業向管理社會流通行為延伸。即商務行政部門不僅管理專門從事商品流通和提供服務的內貿流通行業,對所有進入內貿流通領域的經營主體、客體、載體和交易行為,只要屬於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無法有效解決的事項,都應考慮以不同方式納入內貿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務範圍。例如,工業企業的自銷,其他非商務部管理的商品流通的某些共同行為規則等。這既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繼20年前內貿行政轉向對全社會流通行業管理之後,又一次“破繭成蝶”式的職能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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