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加強“五海”資源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1-13 08:34:22 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漳州市出臺《關於加強“五海”資源保護的通知》,進一步推動落實海灣、海岸、海灘、海水、海島“五海”的資源保護,加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步伐。
加強海岸與濱海濕地保護
文件規定,禁止新增以圍海的方式進行灘塗養殖,嚴格控制利用現有鹽田、灘塗和濱海濕地進行圍填造地;對部分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的灘塗養殖、鹽田實施退灘還海、退鹽還海。
將規劃建設一批濱海濕地公園,利用原有灘塗、鹽田等進行改造提升,凸顯濱海濕地自然風光,恢復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
推行岸線資源集約利用制度,除關
係國計民生大型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外,岸線資源不允許其他私人和單個項目佔用,確保漳州保留的自然岸線比例不低於38%。
強化濱海沙灘資源管理
在沙灘資源管理方面,文件要求,沿海各縣(市)健全沙灘保護管理機制,成立由國土資源、公安、林業、海洋與漁業、交通、海事、環保、旅遊和有關鄉鎮等部門參加的沙灘管理協作領導機構。制定沙灘保護規劃,與當地的旅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把沙灘保護納入經濟發展和區域總體規劃中。嚴格控制私人或單個項目佔用沙灘謀取利益的行為。
實施沙灘紅線管控制度。設置紅線
管控區域,保證岸線向陸域一側至少200米範圍內禁止開展可能改變或影響沙灘自然屬性的開發建設活動。對於佔用沙灘使其遭受破壞的養殖、營利性開發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確保在5年內使之恢復原狀,從重從嚴查處非法採砂行為;推進“退養還林”“退菜還林”“退果還林”進程。
確定一批沙灘修復項目,東山烏礁灣和馬鑾灣及金鑾灣、漳浦浮頭灣和後蔡灣、龍海隆教灣、詔安大埕灣等重點沙灘要確保在2020年前完成生態修復與整治工作。
加大海水污染監控工作力度
海水污染治理需要多方面入手。文件要求各地,一方面要控制面源污染,
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等農業面源污染的整治,確保沿江養殖場達標排放;加強對沿江沿海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監管,堅決防止各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通過河流或直接向海域排放;加快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確保城鎮排污穩定達標。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做好先圍後填、生態損害補償和海洋環境跟蹤監測等海洋環保措施落實的監管工作,對未落實海洋環保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的涉海工程進行查處,並責令限期整改。
另一方面,加強江河入海斷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的環境監測,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及時掌握環境狀況的動態、變化趨勢,適時發佈江河入海斷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等的環境狀況,海水水質達到或優於二類水質標準以上的海域面積力爭在2015年達到70%。
積極探索海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文件按照海島保護規劃的要求,將漳州海島分為特殊保護類、一般保護類和適度利用類三大功能區塊,實行分類
管理。嚴格控制保護類海島以各種名義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對於用於經營的無居民海島,必須嚴格按照單島規劃的功能定位規範其開發利用,並通過市場化配置,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形式向社會公開出讓無居民海島的使用權,屬於無居民海島旅遊開發項目,原則上要求項目投資規模達到5億元,年度投資5000萬元以上。
以無居民海島為核心地帶,力爭在城洲島、東門嶼、林進嶼、南碇島等無居民海島創建一批國家級海洋公園。加快推進城洲島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進度,在環東山灣閩粵經濟合作區中發揮生態建設的示範作用。
加大海灣生態環境整治力度
文件規定,嚴禁在《福建省海灣數模與環境研究》成果所確定的不可行圍填海區域進行圍填海;從嚴控制佔用灣內海域進行工業、房地産等項目開發。
灣內養殖用海規模只減不增。嚴格按照海洋功能區劃、養殖規劃所確定的
養殖區域,實施養殖證制度進行管控,對灣內的網箱養殖、淺海吊養等養殖方式分期實施養殖退養,並鼓勵推行科學養殖、離岸養殖、立體養殖。
加大對隆教灣、佛曇灣、漳江口灣、東山灣、詔安灣等重點海灣海洋生態環境的整治力度。其中,八尺門退堤還海工程爭取在2015年底前完成海堤拆除、清淤、護岸景觀工程等工作。
穩步推進淺海養殖退養工作
根據文件,將重點清退不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0-2020)》和《沿海各縣海水養殖規劃》要求、重大項目或重大産業集中區及海洋環保和生態修復項目所涉及海域養殖、佔用公共航道區及旅遊核心區的違法違規養殖。
文件要求,清退工作必須堅持公正透明原則,圍繞著養殖權徵用補償、失海漁民轉産轉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等一系列問題,建立失海漁民利益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