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談判迎大考
- 發佈時間:2015-01-13 07:31:26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又一個重要節點。按計劃,一項新的全球協議將於年底在法國首都巴黎達成,成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依據。
圍繞這份協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190多個締約方已進行了近3年的交流和磋商。雖然各方仍未完全消除分歧,但隨著最後期限臨近,協議雛形已越來越清晰。
重要協議
越來越多證據表明,人類活動是20世紀中期以來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如果各國不採取有力度的管控措施和有效的國際合作,地球環境和人類生活將受到嚴重威脅。
按照2011年德班氣候大會決議,新協議將具有法律約束力,適用於《公約》所有締約方,在2015年年底的巴黎氣候大會上達成,于2020年生效。
目前,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做出強制性量化安排的協議只有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其第二承諾期將於2020年到期。這意味著,能否在巴黎達成新協議將直接影響2020年後全球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
分歧不小
從2012年5月開啟談判至今,《公約》各締約方已圍繞新協議開展了10輪磋商。隨著交流深入,各方共識逐漸凝聚,但各方、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依然有難以消弭的分歧。
回顧過去近3年的談判歷程,分歧主要集中在減排責任的分配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支援等問題上。
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對全球變暖負有歷史責任,必須無條件地帶頭進行絕對量減排;而發展中國家仍然面臨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等挑戰,只能在得到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支援的前提下開展靈活多樣的減排行動。
發達國家則説,各國目前的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實力對比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新協議應反映這些變化,在減排責任上不能再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此外,各方在資金來源、部分協議要素的法律約束力、對各國行動的評估和監督機制等問題上也沒有達成一致。
繁忙年份
面對分歧,2015年將成為聯合國氣候談判進程中又一個繁忙的年份:
2月8日至13日,今年第一輪氣候談判將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以落實利馬大會成果,為5月前達成新協議談判案文作準備。
3月底前,一些國家將公佈其2020年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
6月3日至14日,今年第二輪氣候談判將在德國波恩舉行。
6月29日,氣候談判高級別會議在美國紐約舉行,為談判注入政治動力。
11月前,聯合國將發佈報告,公佈各國“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對控制全球變暖的總和效果。
11月30日至12月11日,巴黎氣候大會召開,新協議談判迎來最後大考。
分析人士認為,歐盟、中國和美國在2014年先後公佈量化減排計劃,綠色氣候基金獲得超過100億美元注資承諾,這些都為2015年氣候談判注入信心和動力。可以預計,更多國家會以中美歐為標桿,提出有力度的行動目標,幫助巴黎大會達成新的氣候協議。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判斷,重要國家已作出減排和向低碳方向轉型的承諾,取得最高政治層共識。儘管目前圍繞新協議尚有諸多細節需要探討,但大勢已定。
可能選項
利馬大會閉幕時,大會主席、秘魯環境部長曼努埃爾·普爾加·比達爾説,各方代表離開利馬時,已經看到了巴黎新協議的更清晰圖景。《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克裏斯蒂娜·菲格雷斯説,各方帶著一系列積極信號走向巴黎。
根據“利馬氣候行動倡議”,巴黎新協議可能提出全球減排的總體目標,如2020年全球達到碳排放峰值、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比2010年低40%至70%、2100年接近二氧化碳零排放。
協議還有望將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其主要金融實體,要求發達國家從2020年起每年以其國內生産總值1%的規模向該基金注資。
此外,新協議可能要求各方定期提出或更新行動承諾,週期為5年或10年,協議本身的有效期可能是10年、20年、30年、80年或無限期。
中國代表團團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曾表示,各國在利馬展現出最大靈活性,使利馬大會取得成功,為巴黎大會奠定良好基礎。在2015年,各國需要展現出更多靈活性、信心和雄心,確保巴黎大會成功。